代理的类型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理的类型NO.13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理的类型NO.13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代理类型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1、一是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类型。
2、二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代理,理论上又称为“意定代理”“授权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主要类型。
3、三是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也只有在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取消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类型主要有:第一,监护人,第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第三,清算组。
案例分析
原告向被告发出订舱委托,委托被告代为办理两个40英尺集装箱的毛毯从连云港出口到俄罗斯的订舱、报关等事宜。后案涉货物运抵卸货港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货物从俄罗斯退运的相关事宜,沟通中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代理应当“全权办理退运”,被告表示其已向承运人某航运公司申请,而根据承运人的通知,在当地海关办理货物退运时必须提交收货人的弃货声明,原告表示其无法提交,涉案货物最终未能从卸货港成功退运。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等。法院认为,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被告办理了代理报关事宜,并代原告向承运人某航运公司订舱。涉案货物顺利运抵卸货港,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原告要求办理货物退运时,被告提供了必要的协助和联络,被告主张其没有过错,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乃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委托代理,依据民法典第163条,委托代理人应该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还需尽到一定的勤勉与信义义务,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在按照委托协议行使代理权并尽到相应的勤勉与信义义务之后,可以对造成的损失免责。本案被告依据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为委托人办理了代理报关事宜,并代原告向承运人某航运公司订舱,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原告要求办理货物退运时,被告提供了必要的协助和联络,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勤勉和信义义务,不应对原告所提出的因货物未被退运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及相关损失负责,法院依据委托代理协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值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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