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鲁01民终400号(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甲与乙的父母是熟人、朋友关系,甲的孩子和乙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甲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乙的父母均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乙,乙的父母让甲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乙,有时乙也在甲家吃饭,至被上诉人受伤时已达两年半之久。
2019年6月19日,乙的父母和往常一样把乙留给甲就去上班了,傍晚,甲骑电动车带其孩子送乙(事发时不到6周岁)回家时,坐在电动车后座的乙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2020年6月20日,乙至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故发生后,甲已支付乙2000元。
乙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乙所有的费用。
一审判决:骑车带俩孩子违规,应赔偿:承担70%的责任
甲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乙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乙的父母作为乙监护人,明知甲驾驶非机动车载乙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乙交给甲,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酌情认定乙的各项损失应由甲按70%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一审后,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甲系无偿帮工行为,不担责
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帮忙照顾乙,与乙的父母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目的是为了被帮工人利益,基于这个原因,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在从事帮忙照顾乙的活动中致乙受伤,乙的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乙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乙的父母作为乙的监护人,明知甲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乙交给甲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乙回家,且甲作为帮工人将乙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乙的父母作为乙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
故乙的父母作为乙的监护人要求甲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而对于甲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免费帮朋友接孩子2年半,孩子意外受伤需赔偿?
作者:张慧芳来源:昶兴律师

案号:(2021)鲁01民终400号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甲与乙的父母是熟人、朋友关系,甲的孩子和乙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甲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