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各类物资保障背后的法律规定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保障疫情期间各类物资的平稳供应,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了多部门组成的生活物资保障组,协调落实食品、蔬菜、医疗物资等必需品绿色通道,全力以赴做好武汉等重点地区的生活物资

为保障疫情期间各类物资的平稳供应,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了多部门组成的生活物资保障组,协调落实食品、蔬菜、医疗物资等必需品绿色通道,全力以赴做好武汉等重点地区的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地方各省,各部门也及时采取了印发保障物资供应通知、拨付财政资金、与企业联系复工复产、加强市场监管等多种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实际上,上述保障和管控措施背后,均有法律依据可言。这里为大家摘选《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部分规定进行说明。
01国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02突发、应急状态下,政府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03政府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04政府可征用应急物资、要求企业复产复工以保障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当下正值疫情爆发期,政府相关部门也以超常态化措施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我们大家更要情理先行,合理购买所需物资,不添堵,不生事,不传谣,不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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