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发生了一件吸引全国人民关注的事件:两个孩子坠楼当场死亡,且事发原因正是,这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双手同时抱着他们靠近防护栏,也就一步步逼近死神。
在家长痛失两个爱子之际,有自媒体紧跟该事件发出“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父母失职也须被追责”等呼吁,也不乏有从法律人角度提出的“请以法律之名,对家长定罪量刑”之说,当然网络上也还有替家长开脱解围的热心市民。
此文不再赘述已为大家所知道之事实情况,仅仅论述小汪汪所持“家长无罪”的观点。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s nisi mens sit rea)是英国人用拉丁语表述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包括故意与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就不是犯罪人,对行为人就不能适用刑罚。用我国的刑法用语可表述为,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人。
该事件中,争议的点在于: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还是,父亲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一样,首先,禁止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原则性规定,是所有注意义务的起点。但这一禁止性规定从一开始就不能充分概括人类对事件过程的控制能力。
由此产生的第一个限制是,注意义务只可能涉及到可以预见的结果。如果行为人缺乏知识或者经验,以至于不可预见具有相当性的事件过程,那么,这时必须考虑到这种缺陷。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具有超乎其能力的远见。
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所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给他的侄子一张恐怖片影碟,侄子把自己当做了影碟中的英雄“Jason”,并用斧头和大砍刀伤害了两人,法院考虑的正确标准是,“根据思维简单的被告的个人能力、知识和经验,被告本来是否能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作出了否定回答)。
而这个事件中,父亲可以预料到他抱着孩子靠近防护栏,会导致孩子从防护栏掉下至地面身亡的结果吗?小汪汪认为父亲无法预料。
首先该防护栏一米三之高,小孩子不容易从该防护栏处掉落。其次,家长抱着孩子是靠近防护栏,而不是越过防护栏,或者说倚着防护栏,是一种正常借力行为,抱着两个孩子太吃力,倚着防护栏可以省力一点,也不影响他们赏夜景;所以家长抱着孩子靠近防护栏赏夜景,是家庭亲子活动中的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家长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根本无法预料到该行为会导致孩子掉落死亡的危险。就像此前网上流传着的一个监控视频:超市里,一个父亲走在前面,双手往后牵着孩子,突然父亲失去平衡向后倒,父亲坐在了孩子的头上,孩子当场死亡。因为父亲无法预见到的原因导致孩子死亡,这是一个悲剧,更是一起意外事件。
其实回过来设想一个场景,一个父亲抱着两个孩子靠近防护栏赏夜景,如果当时两个孩子不打闹,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这个惨剧。孩子不打闹,片刻的静止,不会产生动作。而孩子打闹了,事情很快地,就发生了一个孩子掉落地面的动作,而家长出于人的本能反应,应激之下想要抓住掉落的孩子,从而导致另一个孩子也摔落在地身亡。孩子的打闹动作,增加了孩子摔落的危险,而家长随后的应激反应,属于无意识的人的身体动作,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意外事件与犯罪不同。意外事件虽然与人的行为有联系,但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与自然事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差异。如果因为某人的行为与意外事件有关联,便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行为人就不是因为自己有意识的行为而承担责任,而是因为自己不幸运遇上了意外事件而承担责任。
因此,意外事件不能归责,任何人不对意外事件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父亲过失致两亲生子死亡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2月27日晚,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发生了一件吸引全国人民关注的事件:两个孩子坠楼当场死亡,且事发原因正是,这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双手同时抱着他们靠近防护栏,也就一步步逼近死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