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是民商合一的体例,但法官在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裁判思维上存在差异,笔者作为长期从事过审判工作的法官,结合实务经验和自身理解,对民商事案件法官的定案逻辑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商事案件、裁判思维、定案逻辑。
01 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
虽然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民商一体的编排体例,但是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在主体、客体及调整范围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别,由此导致的审判思维亦存在不同。在法律主体上,民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客体上,民法所规范的多是涉及自然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如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分家析产、民间借贷等与人身关系具有高度关联或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法律关系;而商法所涉及的多是与贸易、公司等相关的活动。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是“熟人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多是“契约关系”,且民事法官与商事法官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民事法官审判思维更趋于保守,而商事法官则更趋于激进;民事法官会更加温情,商事法官会更加冷血;民事法官更注重稳定,而商事法官更注重约定;民事法官看起来更像调解人,而商事法官更像裁判人;民事法官更重调解,即使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基于熟人社会的判断,大部分可以径直裁判;而商事法官更重证据,基于陌生关系的判断,在自由心证上,大部分不会轻易下判。
02 法院的定案流程
法院审判案件独任审判的一般由个人写出审理报告,拟定裁判文书后,交由具有签发权的相关人员签发印制后送达,不同意签发的转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审判案件,首先由承办人个人写出审理报告,交由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能够形成一致意见的,承办人签发印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判长决定是否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经法官会议讨论后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独任审判流程

普通审判流程

Jian Wei
03 法官的定案思维
1、影响法官定案的因素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其考虑因素由大到小为公平正义、自身风险、信访风险、舆情风险、绩效考核风险、工作量。
1、公平正义
一个拥有基本法律素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会考虑到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常识看起来的公平,主要会考虑到个案中法律适用是否具有明显错误以及大面上是否正义。而在这个层面上,商事法官关心的更多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民事法官关心的更多是大面上是否正义。
2、自身风险
自身风险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刑事处罚风险和行政处分风险。在民事案件中,法官更多关心的是个人人身是否安全。目前法官受到人身侵害的案例中,大多是民商事法官受到个别极端当事人侵害,而刑事案件鲜有出现。由于民事法官处理的案件涉及到人身依附的特殊性(如婚姻、变更抚养权等人身案件)且案件当事人在民事判决后不会被采取限制自由等强制手段,民事法官更容易被极端当事人侵害,而这也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旦极端法官极易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之一。而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风险,主要是指是否具有玩忽职守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而一旦法官具有枉法行为,其裁判文书说理会更为严谨,以避免可能带来的处罚风险。
3、信访风险和舆情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裁判文书是给谁看的?裁判文书首先是给败诉方当事人看的,所以一个裁判文书的最高境界是胜败皆服。而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胜败皆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败诉方往往会通过舆论、信访等其他非正常法律手段闹访缠诉。在此情况下,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可能产生的信访和舆情。
4、绩效考核风险
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法官的结案率、发(回)改(判)率、结案均衡率,而发回重审对于法官考核尤为重要。往往是只要存在一个被二审法院发回的案件,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就被取消。绩效考核的重要时间节点一般是月末、半年末、年末,每个法院的审管办或综合办每月都会对上述情况做出统计并通报。另外,每到长假之前、重要会议之前也会有统计考核。尤其在重要会议之前,涉及到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般不予宣判。
5、工作量
这里的工作量主要指的是文书写作的工作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商事案件往往是几种说法都有道理,在此情况下,法官一般会选择文书写作较为简便的说法。一般的逻辑是,能用程序处理的,不审查实体、能用明确法条处理的,不引用司法解释、能用举证责任驳回的,不审查抗辩。
2、法官的定案逻辑
在上述因素排除后,仅从法律层面考量,法官的定案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法官并非事件的亲历者,所以更加注重书面证据,在没有书面证据时,民事法官更倾向于调解,而商事法官更倾向于驳回。法官在定案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下述内容。
1、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民商事案件而言,因其证据规则为自由心证而非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一方证据出现证据优势时胜诉。而证据优势的出现,依赖于法官的举证责任分配,民商事案件往往赋予原告更重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恰当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审查双方是否已完成各自的举证责任,完成举证一方往往胜诉,反之败诉。
2、定性而非定量
法官审查案件时往往只做定性分析而往往不做或尽量少做定量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应当帮助法官做好定量计算。这也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数量、利息、已付款等金额,往往会假设几种可能、设定几种算法,在双方计算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因。
3、能双方签字认可则不鉴定
司法鉴定本是司法辅助手段,借助专业人员判断审理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究其原因是,采用鉴定意见一般情况下被改判可能极小。目前各级法院已纷纷要求能不鉴定则不鉴定,避免以鉴代审情况,尤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已有明确规定确认何种情况不得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审判司法大多还是能鉴定则鉴定,以减轻个人风险及责任。
4、正确适用裁判依据
在商事案件中,裁判依据的效力由大到小依次为:当事人约定、会议纪要或会议精神、司法解释、分则相应法条、总则相应法条、习惯或行业通例、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交易常识。故在商事案件中,不违法的情况下,约定大于法定。
我国《民法典》是民商合一的体例,但法官在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裁判思维上存在差异,笔者作为长期从事过审判工作的法官,结合实务经验和自身理解,对民商事案件法官的定案逻辑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商事案件、裁判思维、定案逻辑。
01 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
虽然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民商一体的编排体例,但是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在主体、客体及调整范围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别,由此导致的审判思维亦存在不同。在法律主体上,民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客体上,民法所规范的多是涉及自然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如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分家析产、民间借贷等与人身关系具有高度关联或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法律关系;而商法所涉及的多是与贸易、公司等相关的活动。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是“熟人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多是“契约关系”,且民事法官与商事法官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民事法官审判思维更趋于保守,而商事法官则更趋于激进;民事法官会更加温情,商事法官会更加冷血;民事法官更注重稳定,而商事法官更注重约定;民事法官看起来更像调解人,而商事法官更像裁判人;民事法官更重调解,即使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基于熟人社会的判断,大部分可以径直裁判;而商事法官更重证据,基于陌生关系的判断,在自由心证上,大部分不会轻易下判。
02 法院的定案流程
法院审判案件独任审判的一般由个人写出审理报告,拟定裁判文书后,交由具有签发权的相关人员签发印制后送达,不同意签发的转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审判案件,首先由承办人个人写出审理报告,交由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能够形成一致意见的,承办人签发印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判长决定是否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经法官会议讨论后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独任审判流程

普通审判流程

Jian Wei
03 法官的定案思维
1、影响法官定案的因素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其考虑因素由大到小为公平正义、自身风险、信访风险、舆情风险、绩效考核风险、工作量。
1、公平正义
一个拥有基本法律素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会考虑到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常识看起来的公平,主要会考虑到个案中法律适用是否具有明显错误以及大面上是否正义。而在这个层面上,商事法官关心的更多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民事法官关心的更多是大面上是否正义。
2、自身风险
自身风险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刑事处罚风险和行政处分风险。在民事案件中,法官更多关心的是个人人身是否安全。目前法官受到人身侵害的案例中,大多是民商事法官受到个别极端当事人侵害,而刑事案件鲜有出现。由于民事法官处理的案件涉及到人身依附的特殊性(如婚姻、变更抚养权等人身案件)且案件当事人在民事判决后不会被采取限制自由等强制手段,民事法官更容易被极端当事人侵害,而这也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旦极端法官极易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之一。而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风险,主要是指是否具有玩忽职守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而一旦法官具有枉法行为,其裁判文书说理会更为严谨,以避免可能带来的处罚风险。
3、信访风险和舆情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裁判文书是给谁看的?裁判文书首先是给败诉方当事人看的,所以一个裁判文书的最高境界是胜败皆服。而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胜败皆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败诉方往往会通过舆论、信访等其他非正常法律手段闹访缠诉。在此情况下,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可能产生的信访和舆情。
4、绩效考核风险
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法官的结案率、发(回)改(判)率、结案均衡率,而发回重审对于法官考核尤为重要。往往是只要存在一个被二审法院发回的案件,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就被取消。绩效考核的重要时间节点一般是月末、半年末、年末,每个法院的审管办或综合办每月都会对上述情况做出统计并通报。另外,每到长假之前、重要会议之前也会有统计考核。尤其在重要会议之前,涉及到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般不予宣判。
5、工作量
这里的工作量主要指的是文书写作的工作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商事案件往往是几种说法都有道理,在此情况下,法官一般会选择文书写作较为简便的说法。一般的逻辑是,能用程序处理的,不审查实体、能用明确法条处理的,不引用司法解释、能用举证责任驳回的,不审查抗辩。
2、法官的定案逻辑
在上述因素排除后,仅从法律层面考量,法官的定案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法官并非事件的亲历者,所以更加注重书面证据,在没有书面证据时,民事法官更倾向于调解,而商事法官更倾向于驳回。法官在定案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下述内容。
1、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民商事案件而言,因其证据规则为自由心证而非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一方证据出现证据优势时胜诉。而证据优势的出现,依赖于法官的举证责任分配,民商事案件往往赋予原告更重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恰当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审查双方是否已完成各自的举证责任,完成举证一方往往胜诉,反之败诉。
2、定性而非定量
法官审查案件时往往只做定性分析而往往不做或尽量少做定量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应当帮助法官做好定量计算。这也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数量、利息、已付款等金额,往往会假设几种可能、设定几种算法,在双方计算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因。
3、能双方签字认可则不鉴定
司法鉴定本是司法辅助手段,借助专业人员判断审理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究其原因是,采用鉴定意见一般情况下被改判可能极小。目前各级法院已纷纷要求能不鉴定则不鉴定,避免以鉴代审情况,尤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已有明确规定确认何种情况不得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审判司法大多还是能鉴定则鉴定,以减轻个人风险及责任。
4、正确适用裁判依据
在商事案件中,裁判依据的效力由大到小依次为:当事人约定、会议纪要或会议精神、司法解释、分则相应法条、总则相应法条、习惯或行业通例、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交易常识。故在商事案件中,不违法的情况下,约定大于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