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坤源衡泰的微信工作群中,可爱的律师们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一场脑洞大开的讨论,观点纷呈,好不热闹! 问题讨论 林荣华律师:被追加的被告,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都是被告。

近日,坤源衡泰的微信工作群中,可爱的律师们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一场脑洞大开的讨论,观点纷呈,好不热闹!
问题讨论
林荣华律师:被追加的被告,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都是被告。既然是被告,就有权利提管辖权异议。
邓宏光教授:如果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面追加的被告可能就没有了吧。
况铭茜律师:个人认为管辖异议审查的是本院是否有管辖权,而不是异议理由本身是否成立,所以一旦有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本院具有管辖权,其他任何人的异议都应当不再审查了。
陈鹏飞博士:重庆高院渝高法[2017]256号文件规定,已被驳回的管辖权异议或者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追加的其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受理。但应依职权审查追加被告后是否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集中管辖规定。
胡伟律师:可参考这篇文章《当新民诉解释对管辖权异议模糊处理,司法实践如何应对》(作者:李浩)。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新追加的被告也应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加入的被告也享有答辩的权利,法院也应给予其答辩期做诉讼准备。在此期间,该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此为一般规则。其理由在于,新加入被告不能因其他被告接受管辖的行为而丧失该项权利,其他被告的默示接受不能直接作用于新加入的被告,此处与多被告案件中不因为部分被告接受管辖而剥夺另外一部分被告提管辖异议的权利同理。
但是如该案件此前已经有其他被告提出过管辖异议,并已经有了生效的管辖异议裁定,则一般认为,新加入被告无法再提管辖权异议,其理由在于:在先的管辖异议裁定虽是基于其他被告所提管辖异议而做出,但裁定的结论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得出的,其对案件的全部当事人,无论是何时参与到案件中来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此时结果已经确定,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说,法院不可能就同一案件,在原管辖依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仅因诉讼当事人的增加而做出相反的裁定,此时,保障新加入被告单纯行使程序性权利的制度价值需让位于诉讼效率及维护生效裁定的效力。
侯国跃教授:就是这个理,诉讼管辖的确定权在法院,法院已审查该院有管辖权,应具有恒定性。
问题升级
邓宏光教授:从道理上,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因为如果原来的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已经开庭,已经放弃了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种效果与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否定是一样的)。此后被追加的被告,对于已经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再认可其享有管辖权,还是有探讨的空间和余地。
蒋帅律师:根据最高院法经(1993)97号文件规定,中止诉讼后变更被告的,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纪虎博士:我认为,不能以对甲被告的管辖恒定原则,来对抗乙被告的管辖异议权。因为案件管辖涉及审判主体是否合法的问题,最终涉及判决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法院的案件管辖权受法定法官原则的约束。被告的管辖异议权是法定法官权利的一项基本内容,受到宪法(国外)或诉讼法的保障。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首先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这是法院的职责(大陆法国家基本如此,我国亦是);只有在法院不认为自己有管辖不当时,当事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上级法院裁决。本案实际涉及牵连管辖问题,已审理被告和被追加被告因共同的事由而可以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涉及牵连管辖的案件,可以合并也可以不合并审理。如果被追加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被追加被告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单独审理。
侯国跃教授:在有多名被告的情况下,只要就其中一名被告与原告的诉讼法院有管辖权,那么,不会因其他被告的存在而影响管辖。故,个人仍然认为重庆高院的规定有道理。
李祖军教授:如果追加被告本身没有问题,被追加的被告管辖异议的权利便被已经确立管辖的本案吸收,即是说当事人有权提,但不会被允许。理由即是管辖恒定和诉讼经济,特别是后者,不能因追加当事人的管辖异议而使人民法院已经进行的审判行为归于无效。因此,同道们与其讨论被追加的被告有没有管辖异议权,莫如好好研究法院追加被告的行为本身是否适当来得更有实效性。
纪虎博士:以管辖恒定和诉讼经济剥夺被告受法定法官审判的权利似乎不妥。
李祖军教授:所以问题实质便回到追加被告行为是否适当上来了。但假定前面有八个被告,案子已多次开庭,法庭调查快结束了才发现有漏列的当事人,于是决定追加。难道本案还会因为你的管辖异议而移送管辖吗?
王文远律师:这个问题我思考觉得可以从诉的合并角度进行考虑。对于追加被告的情形,法院在决定是否追加的时候,就要考虑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
李祖军教授: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是此时维一需要考量的价值。另外,只有必要共同诉讼才可以追加当事人。
王文远律师:所以在这种情形,由于法院已经取得管辖权了,被追加的被告没有必要再提异议。
纪虎博士:如果上级法院认定管辖异议成立,应对被追加的被告单独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在诉讼经济原则与被告受公正法庭审判之权利冲突时,应让位于后者。
李祖军教授:追加被告了,就绝对不会再有单独移送。
马登科教授:管辖属于诉讼程序事项,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且通常是依明确肯定依据(当亊人住所、案件事实等一个关联要素)即可受理。被告异议,以一项理由或者多项理由提出异议,只能一次性提出,因为即使被告未提出的理由也可裁量,法院并不必须以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作为唯一因素。多被告时,其他被告以同样一项或者多项理由提出异议,不会因为被告主体不同,同理由的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不同。因此,在有多名被告的情况下,只要就其中一名被告与原告的诉讼法院有管辖权,那么,不会因其他被告的存在而影响管辖。如果允许每个追加被告以同一理由异议,将严重浪费诉讼资源和影响诉讼效率的代价下,几乎没有任何实益。执行中,执行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都可以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对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如果不同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以同理由异议,理论上执行行为永无争议解决时。
王文远律师:对于原告一开始就列多名被告,又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法院是否可以因对部分被告有管辖权,而对其他无管辖权的被告取得管辖呢?
马登科教授:取决于连接因素,如果相同连接因素,则普通共同被告无权提出。如果是以被告这类个性化因素连接,应该有权提出。
邓宏光教授:管辖权异议中,有没有类似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则或者理念?根据该问题,衍生出几个小问题:1.一个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其他人是否就没有权利再提出管辖权异议?2. 如果一个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明显不当,是否可以阻止他人提出有道理的管辖权异议。例如,一个被告很快提出了荒谬的管辖权异议理由,被驳回后,未再上诉。其他被告,是否就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了,不管其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马登科教授:程序异议的审查为职权审查,原则上一人一行为多理由一次提出原则,多人一行为一理由不重复审查,多人一行为理由不同时酌定。普通共同诉讼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一旦不合并,异议即成立。
问题再升级
陈强律师:讨论一个衍生问题,债权人为达到在其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目的,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被告,向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能否支持?受理法院能否支持债务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即债权人能否以此方式规避法定管辖的规定?
马登科教授:诉前此技巧操作无问题,诉中为特定继受,当事人仍为原债权人债务人。
陈强律师:即使是诉前的操作,第三人取得的是合同债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均可向第三人提出,那么双方实际还是履行的原合同,我个人认为应当以原合同内容确定管辖而不能以债权转让合同确定管理。但实务中有很多当事人用这种方式改变了管辖,受理法院也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叹为观止!问题讨论似乎已有所定论,但随着问题升级和讨论深入,进而又为律师在限定不利条件下开展工作打开了思路。最后,随着问题再度升级,最终祭出了法律实务中的“大杀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