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公司因业务往来,收到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承诺:“该汇票已经承兑,到期后无条件付款。”
这张承兑汇票经过多少人之手?
2020年7月24日,A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B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为承兑人,到期日为2021年7月24日。后该商业汇票经B、C、D、E等多家公司连续背书,最终转让至花花公司处。
花花公司拿着汇票,却拿不到钱?
花花公司于承兑到期日前向出票人A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又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皆未获得清偿。于是,花花公司将出票人A公司和背书人B、C、D、E公司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诉讼中,原被告就本案票据追索时效的计算产生了较大分歧。那么,到底应该在什么时间段内行使追索权才符合法律规定呢?来捋一下时间线吧!
2021年7月21日
花花公司就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A公司申请提示付款。
2021年7月26日
花花公司再次申请提示付款,A公司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2021年7月30日
2021年8月3日
花花公司又多次向承兑人申请提示付款,均被拒付。
2021年12月31日
花花公司向B公司和E公司申请拒付追索。
2022年1月25日
花花公司向D公司申请拒付追索。
2023年2月22日
花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A公司需要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记载事项完整,形式完备,系属有效票据。花花公司作为收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A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应当向符合法律规定的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B、C、D、E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花花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应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行使。花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被拒绝承兑后六个月内向被告C公司行使追索权利,故对C公司的追索权消灭。
花花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5日,即在六个月内,向被告B、E、D公司发起线上追索,票据追索时效于该日中断,并重新起算六个月票据追索时效。但是,此后直至2023年2月花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年多的时间内,花花公司并未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花花公司对被告B、D、E公司的追索权亦因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而消灭。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出票人A公司向原告给付汇票票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
花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法官说法
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最长可达二十年,而票据权利时效相对较短,分二年、六个月、三个月不等,这与票据本身的快速流通属性相对应。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关于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可见,票据权利时效是可能发生中断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属于特别法,票据法有规定的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无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因此,本案中,花花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5日向被告B、E、D公司发起线上追索,即属于向票据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够引起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中断后应当重新计算六个月。
承兑汇票权利几时消?
作者:张皓然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花花公司因业务往来,收到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承诺:“该汇票已经承兑,到期后无条件付款。” 这张承兑汇票经过多少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