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烧烤店打人案, 主犯判24年! 能否判更多? 多久可出狱?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文章摘要
2022年9月13日至15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一案。

2022年9月13日至15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一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经依法通知,各被害人均表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9月23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沈小俊及李红瑞、刘某、姜某萍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某烧烤店吃饭时,陈继志到正在店内用餐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桌旁,对王某某骚扰遭拒后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与李某进行反抗。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分别在烧烤店内、店外便道及店旁小胡同内,对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沈小俊在烧烤店及旁边小胡同内威胁远某不得报警。经鉴定,王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远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继志等人还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继志为纠集者,王晓磊等7名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另对其中19名被告人并处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陈继志等6名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为什么判24年?能否判更多?
主犯陈继志所涉的罪名简单读一遍起码都要半分钟,为何只判24年,而不判更多或者直接判无期徒刑呢?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就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本案中,估计主犯陈继志各个罪名的量刑加起来超过35年,但单独的一个罪都没有达到无期徒刑的量刑,因此,最终判处24年有期徒刑。
二、数罪并罚如何处罚?
我们经常看到国外的一些国家,对于部分罪犯,动不动就判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监禁,我们国家是否有可能有类似判决?
先讲下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即对一人犯罪合并处罚所依据原则。常见的原则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混合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将多个罪名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一个最重的进行处罚。例如故意伤害应判10年,非法拘禁判3年,吸收原则的话最后只定10年。
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就是各罪名定罪量刑后,全部加在一起,以前面的为例,故意伤害加非法拘禁,并科原则的话最后判13年。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数罪中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以前面为例,故意伤害判10年,非法拘禁判3年,那么以10年为基础,再加一点作为最终执行的刑罚。有人可能认为,我国是否执行限制加重原则呢?其实并不是,限制加重原则在处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难以适用。
混合原则是指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前述几种原则的做法,我国目前采取的就是混合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采用吸收原则,例如犯有非法拘禁,又有故意杀人的,就直接判处死刑。又例如对于数罪均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三、什么是“恶势力”?有何影响?
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也有可能包括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毒品相关等犯罪,但仅存在这些可能有的罪名,并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一旦被认定为恶势力,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司法机关都会从严处理,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等主要人员,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等都会严格把控。唐山案件中,即使主犯进去监狱服刑,以后减刑、假释也会受到影响。
举个简单的例子,被认定为恶势力的犯罪团伙有一故意伤害轻伤的情节,如果是一般的人犯罪,估计判一年有期徒刑,但对于恶势力,同样的犯罪情节,很有可能判一年半甚至更久。
四、主犯坐多久可以出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就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一般来说,每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重大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回到唐山案件,主犯陈继志被判了24年,3年后才可以减刑,在整个服刑过程中大约会减刑9次,假设每次减6个月,也就是大约一共可以减刑4年6年月,大约20年后他可以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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