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借款时,债权人可否仅起诉部分借款人

来源:横山法院

文章摘要
共同借款人怎么认定?

共同借款人怎么认定?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有夫妻、父母子女、合伙、从属、朋友等关系,借款人常以这些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分担债务,债权人也以这些关系主张追加没有在借款协议中签字的债务人。
近日,横山法院石湾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案情为:2011年11月14日,李某甲(已故)、被告李某乙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30‰,并由被告侯某某、高某某担保,借款后被告偿还了2000元利息,之后再未偿还。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解。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借款行为常见,在诉讼中所表现的应诉多种多样。那么多人共同借款时,债权人能否仅起诉部分借款人;若其中一个借款人就所有债务进行了清偿,其是否有权向其他借款人追偿。
审理法官认为,债权人与各个借款人之间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债权人履行了交付义务,共同借款即成立。债权人与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对借款用途、使用份额或责任分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在应诉抗辩时要求按份额分配债务,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实际使用和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但若出借人在借款时或抗辩时对其进行了认可,则可以据此进行债务分配。因此,共同借款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借款人都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只起诉部分债务人,这是司法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若其中一个借款人就所有债务进行了清偿,其是否有权向其他借款人追偿?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辩其内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则对此抗辩内容进行审查,一旦查明属实,就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额进行追偿;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辩存在使用份额,亦未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解释,则在判决中明确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共同借款人怎么认定: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1.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不仅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用资金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资金,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只有合意而未实际给付资金,只能认定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借款人是不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所以,出借人还需要出具“支付凭证”,以证明借款合同的效力。
3.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定,出借人还应当证明出借资金的来源。
4.当债权凭证上没有注明债权人时,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原告需要证明债权人的资格。如果无法证明其债权人资格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其起诉。
5.原告仅依据借据、欠条起诉,被告抗辩已经偿还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6.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7.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1.没有约定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需要约定贷款利息,如果没有约定贷款利息,那么可以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只需偿还贷款本金,无须支付利息费用,即使出借人将借款人告上了法庭,法院也不会支持借款人支付利息。
所以我们在涉及民间借贷时,要注意约定好贷款利息费用,否则出现问题,出借人可能一分钱利息都拿不到。
2.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若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那么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利息,法院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诉求;如果是自然人之外的民间借贷,那么出现纠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交易习惯、方式等因素确定利息。
3.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如果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那么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法律保护内的利息,对于超过限额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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