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袁某金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袁某金及车上子女袁某和袁某菲一家三口受伤,其中袁某伤情极其严重达到两处八级伤残。保险公司以原告袁某为农村户口且其父亲袁某金在同安区农村地区居住,拒绝以城镇标准赔偿原告损失。为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也为了获取合法的更高额的赔偿,原告特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原告三人均为农村户口,且来厦后居住在同安区,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赔偿标准应当适用城镇标准亦或农村标准?
保险公司抗辩为:原告袁某金自07年来厦务工至今,一直居住在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山村承租的某土地种菜,应认定为农村居民,原告袁某金的儿子袁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2年农村居民纯收入13455元确定赔偿基数,被告保险认定的残疾赔偿金为88803元。
对此,本律师经过多方努力,在庭前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取证,在诉讼中提交了多份证据共同证明三原告长期在厦门居住生活,经过庭审的激烈抗辩,一审法官也分析了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令一审法院采信三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且未办理暂住证,但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年已在厦门居住生活、居住、工作满一年,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已经构成完整证据链,形成民事上的优势证据。最终,一审法院支持本律师这一观点,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72976元,较保险理赔核算的残疾赔偿金88803元,提高了184173元。
但遗憾的是,被告保险公司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改判原告方损失以农村标准计算。经本律师努力,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两级法院均支持本律师提出的城镇标准主张。
本案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原告终获赔三十九万余元,较保险理赔标准额外多获得2倍以上的赔偿金。本次案件,极大地体现法院公正审判和法律保护受害弱者正当权利的精神,也让原告一家三口在遭遇本次不幸事故后可以重新开始生活。
二审判决书详见成功案例栏目。
原告三人农村户籍,终获赔城镇标准
作者:黄思君来源:厦门律师黄思君

2013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袁某金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袁某金及车上子女袁某和袁某菲一家三口受伤,其中袁某伤情极其严重达到两处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