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减轻情节可否在法定刑以下降两档处罚?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定罪”“量刑”是刑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两个内容,在我国目前无罪率低的现状下,罪轻辩护成了当下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选择的辩护方向,通过争取到更多轻免情节以获得理想量刑。

“定罪”“量刑”是刑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两个内容,在我国目前无罪率低的现状下,罪轻辩护成了当下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选择的辩护方向,通过争取到更多轻免情节以获得理想量刑。
对于具有多个量刑幅度的罪名,根据刑法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举个例子:17岁的张三协助李四敲诈王五100万元,法院认定张三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认定张三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在案件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具有三个量刑幅度,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00万元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张三具有一个减轻情节,法院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然而,如果法院不仅认定张三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还认定张三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最后量刑时能否连降两档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对张三进行处罚?
针对该问题,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因此对张三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如果需要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则必须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理解和适用,如果对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仍显过重,而免除处罚则显过轻时,法院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处理方式不超出法院的职权范围,而且无须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理论上称之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准确裁量刑罚,防止机械理解和套用法律条文导致罪刑失衡,具有重要的规制和指引作用。此外,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降两档进行处罚的情况下,从量刑公正角度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二、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本意
刑法六十三条是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修改的。由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张军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下一格处罚。但是如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被告人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不受此限。”
三、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
《人民司法》2020年第26期刊载(2018)粤17刑终166号欧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件,该裁判要旨认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对减轻处罚的释义,应适用于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条第二款特殊减轻处罚适用于没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特殊情况,对于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档减轻处罚的案件,无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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