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酒吧等场所内播放有版权的歌曲,未经音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将可能构成侵权,以致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昌吉市10余家餐厅酒吧等场所起诉至昌吉州中院,认为这些场所未经许可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侵害了其作品放映权,要求上述餐厅、酒吧等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余元及承担合理支出的费用10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昌吉州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合议庭结合以往审理的相关案件,认为该批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系列侵权案件,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纠纷,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故承办法官对该批案件的特点、可能的争议焦点及存在的矛盾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合理调解预案,并主动联系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此化解版权纠纷。从视听作品的性质、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等方面入手,向经营者释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并答疑解惑。针对经营者提出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的问题,合议庭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社会政策、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确定赔偿数额。经过合议庭反复沟通、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该批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复制权、放映权都是独立的著作权内容,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如果没有和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经音集协同意,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了音集协管理的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亦没有支付使用费,侵害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放映权,构成侵权行为。
法官提醒
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认真确认视听作品授权情况,及时获得使用许可,增强尊重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因疏忽、侥幸心理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给自己更大的损失。
经营者需谨慎 侵害权益需赔偿
作者:刘瑶来源:昌吉中院

餐厅、酒吧等场所内播放有版权的歌曲,未经音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将可能构成侵权,以致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