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的判决书到底有没有研究的价值?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在我刚刚入职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有一项专门布置给新人的工作任务叫“案例检索”,大致内容是,在裁判文书网上通过关键词搜索与在办案件案情相似,或具有同一事实、情节的案例,再通过分析该案例的判决结果,来进行司

在我刚刚入职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有一项专门布置给新人的工作任务叫“案例检索”,大致内容是,在裁判文书网上通过关键词搜索与在办案件案情相似,或具有同一事实、情节的案例,再通过分析该案例的判决结果,来进行司法实践的规律性总结。
那个时候裁判文书网的检索还不需要注册账户和登录,但使用用体验仍然不是特别好,所以我在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就自己拿钱去开了某网站的会员,从2019年到今天,一直在使用着。该网站的案例检索效率很高,能在很短时间就整理出非常多的同类案例。
然而随着执业经验的积累,我逐渐意识到检索案例并研究判决书,其实并不会起到我们所预想的那么大的作用。
首先,并非所有判决书都会列举在案证据。
如果一个判决书没有罗列在案证据,那么它就失去了研究事实认定和证据标准的价值,因为你根本不知道这个案子里公诉方举了什么证据,因此“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便无从谈起。
譬如,我在《幼女强奸案中,嫌疑人对被害人年龄是否“明知”应如何判定?》与大家探讨过,幼女强奸案件中,法官会基于哪些事实去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知悉被害人是幼女的可能性。而所有的事实认定,都是基于证据采信之上的,如果一份判决书没有罗列出在案证据以及证明内容,我们又如何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呢?
此外,如果没有罗列在案证据,我们便很难弄明白法官作出相应判决结果到底是基于事实认定的考量,还是基于法律适用的考量,这容易让我们走入研究的误区。
其次,并非所有判决书都会详细梳理争议焦点并作出说理。
如果一个判决书缺乏说理,仅用一句“于法无据”、“证据不足以证明”来略过,那么稍微存在争议的案件,就很难弄明白这个由事实到判决结果的推导过程。
此外,有的判决书甚至会有意或无意回避一些事实。
譬如在研究“据实代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作为“名义上的上一环节”的代开方是否完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但许多判决书却有意无意的忽略了这一事实,使得对这一问题的法律研究容易走错方向。
最后,现实中同案同判仍然是理想状态。
虽然同案同判的做法是共识,但实践当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同案同判仍然过于理想化。每个审判员对于不同案件是否“同案”的认识是不同的,相近案情的案子,有的人认为是“同案”,有的人不这么认为,自然就失去了共话的基础,再比如,有的人认为“同判”就是量刑一致,有的人认为相差不超过一年的量刑都算是“同判”,对于“同判”把握的不同,使得有时候得出的结果未必会让研究者满意。
以上几个原因,使得“案例检索”和“判决书研究”所起到的作用,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大。那么,是不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就不需要案例检索,也不需要研究判决书了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原因如下:
一、部分判决书中有非常丰富的说理部分。
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对于我们而言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当此类说理是针对法律适用而展开时,我们可以从该说理中了解到当下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同时也能获取到相对权威的法律适用推导过程,对律师撰写法律文书进行论述说理有非常大的帮助。
二、研究同一法院对相近案情案例的量刑,有助于为检察院认罪认罚提供协商素材。
认罪认罚制度推行后,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变得必不可少,而对同一法院近似案情量刑的总结,有助于使得我们在与检察官就量刑进行讨价还价时更有底气。
三、部分判决书对在案证据罗列相对详细,能够帮助律师总结出证据标准。
此处不做展开,有兴趣的可以看我此前写过的文章《强奸案件中,如何把握“存疑有利于被告”?(上)》、《强奸案件中,如何把握“存疑有利于被告”?(下)》,这两篇文章中所引用的判决书都对在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罗列和分析,对我们整理强奸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有非常高的研究价值。
综上所述,对判决书的研究仍然具有高度价值,案例检索和判决书分析仍然是执业律师所必备的技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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