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姜梅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除不适宜拍卖、双方协商不同意拍卖之外,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而以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法院应当确定保留价。
司法拍卖中的保留价是指据已确定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即为底价,是为被执行人利益设置的最低保护限度,保留价过低会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并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但若确定的保留价过高则不利于财产顺利拍出,导致流拍,影响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司法拍卖实务中,如何确定拍卖保留价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线上、线下司法拍卖中关于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不同规定
对于线下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2020年12月29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规定》)规定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故在线下司法拍卖中直接按照评估价或市场价确定保留价。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之规定,由法院在评估价或市场价的百分之三十范围内调整确定拍卖保留价。
由于线下司法拍卖中,法官没有调整拍卖保留价的自由裁量权,且现在司法实践中线下拍卖的比例较小,因此本文将着重研究网络司法拍卖中如何确定拍卖保留价。
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保留价确定的方式及程序
确定拍卖保留价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故应当由法院来确定拍卖保留价。法院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需要先确定参考价,依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评估价和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的市价为参考价。
关于保留价参考价的确定顺序,在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发布之前,因为对2004年最高院发布的《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理解不同、2016年8月2日发布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于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时的参考价选定的优先顺序也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在网络拍卖中也有些法院采用评估为原则。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即明确规定:要优先进行价格评估,然后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
同时也有法院不以评估为优先,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3发布的《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的规定(试行)》则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以当事人协商确定 - 向相关部门询价 - 参考同类标的物前三个月的售价、社会拍卖机构拍卖成交价 - 评估的顺序确定保留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18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参考价确定的顺序,但以不予以支持当事人异议的方式确认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以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
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完善与发展,2018年8月2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四种方式的具体适用,通过这四条规定的内容分析,《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已经规定了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的先后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有些财产或情况必须进行评估。2018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在第九条规定了必须委托评估的几种情况:
1)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
2)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
3)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的;
4)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或者在期限内均未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明确有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
第二,对于这一顺序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各法院有不同认识。例如在姜盛东与盐城市城南新区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盐城康力邦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件【(2020)苏09执复177号】中,被执行人姜盛东认为法院没有进行当事人议价的情况下,直接采取网络询价确定拍卖参考价的程序不符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已规定的先后顺序,处置程序不合法。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规定该顺序的原意是为了缩短处置资产的时间,提高执行的效率,这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法原则上先后有序,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选用而不是必须遵守此程序。
三、网络司法拍卖中法官参照评估价或市场价确定保留价的影响因素
虽然法院通过相应程序取得了拍卖财产的评估价或市场价,但这是确定保留价的参考价并不绝对等于保留价。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在参照评估价或市场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下浮幅度或不予下浮。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主要有如下:
- 考虑到执行效率,查封、扣押财物尽快变现,及时实现债权等因素,选择下调幅度或者不予下调。
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会考虑到强制执行的效率和惩罚性,若综合考量后认为评估价、市场价确定保留价并不利于执行标的尽快变现,法院会适度降低拍卖保留价。 - 拍卖财产本身的情况
对于拍卖财产进行评估或市场询价,有时难以精确体现拍卖财产本身的价值。以经常作为拍卖对象的房屋为例,评估公司在评估时虽然也会考虑房屋的市场价格,但多是采用经过计算的市场均价,与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可能存在差别。房屋所处位置、周围的环境对于房屋价值的影响在评估时有时也难以体现,比如楼层、旁边有花园、有水泵房(噪声)、信号塔、周围邻居的情况等都会影响房屋的价格,在评估或市场询价时可能难以体现这些因素;
另外,拍卖财产本身的性质,如果属于易腐商品或者时间因素对拍卖财产价值影响较大时法院也会考虑压低保留价,尽快实现变现。 - 考虑拍卖中增加了竞拍人额外成本,基于公平原则确定保留价
在拍卖公告中法院经常会标明“由竞拍人自行承担税费”,实际中拍卖品转移所有权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二手交易税、拍卖标的上的欠款或罚款(如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车辆的拖欠停车费、未交罚款)等额外的费用,而这些费用可能需要由竞买者分担。这往往导致竞买者的成本负担大大加重,竞买者实际付出的成本事实上高于成交价。
其次,拍卖品与一般商品并不一样,不具有售后服务、产品保修维修以及退还的承诺,当竞拍者取得的拍卖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自己承担,加重了竞拍者的负担和风险,因此考虑到拍卖中给竞拍人增加的负担,可能无法直接以市场价等确定保留价,法官会适用自由裁量权对拍卖保留价进行适当调整。
笔者在撰写此文时查询了淘宝网、京东网的司法拍卖,发现各地法院在确定保留价时并没有采取一刀切,在保留价的下浮幅度方面比较主流的是按评估价/市价为保留价或按评估价/市价的七折为保留价,其他折扣的相对偏少。
四、当事人救济路径
当事人对于法院确定保留价有异议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笔者检索后发现单纯针对确定保留价下调幅度这个问题提出异议的案例不多,实践中主要是对参考价确定环节提出异议的比较多,依据《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除《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规定的情形外,笔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也有当事人以法院参考的评估报告已过期或法院未将网络询价报告、评估报告或者拍卖保留价通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而导致其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选定参考价方式的先后顺序错误或其他执行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