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典型案例研习六大实务要点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案例是法律解释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是控制和利用法官裁量权的基本途径之一。案例作为“现实的法”将抽象的法条具体化,立法目的和要求也可以通过案例使其丰满,并且弹性地展开,从而达到立法本来希望达到的目的1。

案例是法律解释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是控制和利用法官裁量权的基本途径之一。案例作为“现实的法”将抽象的法条具体化,立法目的和要求也可以通过案例使其丰满,并且弹性地展开,从而达到立法本来希望达到的目的1。
一、案例的定义和特征
案例是法治活动的细胞,是对审判经验2的生动总结。案例体现法官智慧,是生效的、解决社会问题的书面判决。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官对抽象规则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也表达了司法权威性的价值判断。
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规范跟不上日益变化的社会生活。案例虽然是个例,但它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各种现象和矛盾,及人民群众关心和需解决的问题。理论上讲,对若干个同类案例进行抽象及归纳,便可得出具有稳定性和唯一的规则,这便是案例的作用所在。没有案例,法律规范会沦为空洞的规则,法律适用缺乏指引。
二、案例对律师的作用
(一)帮助律师寻找法律服务市场。
通过案例大数据统计,律师可以看出实务中频发的案例案由、特征、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通过信息优势,对某一领域展开深入化学习和研究,帮助律师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并快速找到目标客户。
(二)帮助律师找寻裁判指引。
不同合法利益群体因各种法律关系而交集,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重叠与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的利益与传统的利益类型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3
。面对冲突,律师如何为当事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避免机械地、形式化的理解法律条文、法律概念,可以通过案例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上快速寻找答案,更好地指引诉讼策略的方向。
(三)帮助律师了解法官群体。
法官将抽象的规则运用到具体案件,在明晰法律规则内涵、外延的同时,根据专业理解、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作出逻辑分析和价值冲突平衡。律师可以通过案例,在有限的文字中体味法官的态度、顾虑、逻辑,进而了解和学习法官对案件的思考,如何做到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通过角色互换,让律师也会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
(四)帮助律师开拓办案思维。
熟悉某类案件处理后,律师容易产生思维定式,而忽略了个案的差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持续学习案例,保持对案件细节抓取的敏锐性,深刻理解“魔鬼都在细节里”的真谛,从而更好地反哺运用在办案过程中,灵活且多维度地向法庭呈现,既言之有物,又言之有理,形成合力将案件做到极致。
三、如何挑选民商事学习案例
本文以民商事案例学习为切入点,据最新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商事案件(不含执行案件)裁判文书有55,754,544篇。如何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挑选学习案例,是律师进入具体案例学习前必须掌握的技能。
案例学习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发布的典型案例、精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部门发布的宣传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教学、研究单位评选的优秀案例,以及执业所在地省高院、中基层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都是可以反复学习、斟酌、推敲的素材。
四、如何学习民商事典型案例
案例学习要开阔视野,杜绝“只见树叶不见森林”,仅靠学习公众号推送的案例,碎片化地学习案例,充其量能掌握到知识点、结论和简单的裁判尺度,遇到复杂问题仍无从下手,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成熟、闭环的知识体系。因此案例学习,不能一味地追求结果,沉溺于“裁判尺度”、“判断原则”,而是要研究判决书、律师的代理思路、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官的逻辑推演以及价值判断等。
一是阅读案例时,要跳过裁判摘要,先行阅读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答辩意见,并就自己总结的争议焦点与判决书内的争议焦点做对比,进行查缺补漏,看看自己思维是否缜密。
同时,对篇幅较长的案例中要学会提取有效信息,梳理和归纳关键事实,并在事实与法律之间不断地涵摄,进而不断凝练专业语言,避免囫囵吞枣、跳跃式的过度论证,对争议焦点的总结要详略得当,命中要害。
二是对案例中不同层级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说理,要进行对比式反复阅读,从中发现思维方式和考虑问题的差异性,丰富自身立体化、多元化的思考模式。
三是建立联系化、结构化的知识体系。比如,在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中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让与担保权人是否有权就作为担保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的问题。在研读该判决后,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比如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比如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比如(2011)民提字第344号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35号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股权让与担保、以物抵债方面的问题以及亲办案例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学习,从不同时期的案例看到这个问题的前世今生,最终形成自己的知识架构。
四是要领会案例背后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对法官而言,判决是他们在个案中体现对法的解读。当事人是否能够从判决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验法的运用的唯一标准。
在程春颖苏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5,法院认定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这虽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却颇具典型及现实意义,案件是诚信秩序和自由创新的价值较量,一方面网约车的诞生确实改变了民众的生活,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技术发展,值得提倡和鼓励;另一方面,网约车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较多的问题,且对网约车相关司法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还未出台。所以,这份判决考验的是法官在价值冲突和矛盾之间,如何平衡和取舍的能力。从最终判决,可以看出法官在当时的背景下更青睐于保护秩序,因为网约车行业已经到了发展的转型关口,如果放任扩张而不顾新问题,势必会导致公众对网约车的信任危机,从而导致对行业发展的不利。在这个大背景下,法官选择了从法律和技术层面对认定私家车载客经营活动超出自由使用标的合理范围,从而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通过完善私家车运营网约车的自身制度,形成与保险等行业的良好衔接,进一步的促进行业化的规范发展6。
五、如何运用案例
(一)运用案例谈客户。
接触客户是律师了解案情、了解诉求的第一步,一般客户都关心“案件能赢吗”,当然律师无法给客户打包票,但这并不影响律师不能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案。与客户沟通时,可以先了解客户所遇到或者关心的问题,就客户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并告知该类纠纷解决的大趋势及裁判要旨,然后再通过个案的特殊性,提出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和建议,也可让客户了解诉讼的风险性。
(二)运用案例写文书。
结合案例学习,对于某些专业术语的表述、诉讼请求的书写,在律师法律文书中援引裁判文书的措辞,运用法官熟悉的语言对话,甚至法官会在裁判文书被引用。同时,每一份判决都是法官反复斟酌甚至群体性讨论形成的,特别是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都是法官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通过文书语言的严谨和凝练,突显出生活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其语言和文采值得借鉴和摹仿。
(三)运用案例说服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的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7;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办案系统、档案系统、法信等相关检索工具,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8,类案检索也成为了法官工作的重要一部分。这个时候,如何能运用自己学习、积累的案例体系,搜集整理比对方更为贴切、更为高效的案例检索报告,显得尤为重要。既可协助法官减轻了相应部分的工作量,又易让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概念,事半功倍。
六、如何跳出案例看案例
法律诉诸于某一价值标准,但是确定其实施条件和实施后果,则需要对之加以具体补充,但这些标准并不是缺乏具体内容这般简单,它们包含了某一特定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当然很难定义,但是可以通过一般认可的实例加以明确9。所以,案例作为第一时间接触到最新社会问题并迅速给出回应的产物,是树立“明确规则,维护秩序”司法审判工作目的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案例指导统一了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解决了长期已久的类案不同判问题,从实质上保障了类似案件司法结果的趋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并使每个鲜活的案例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裁判标杆。与此同时,也要清晰地认识到,我国的案例指导与英美法上的判例不同,运用判例解释规则仅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总结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案例指导旨在“指导”,目的是使抽象的规则运用进入更具操作性的层面,更为正确的解释和适用法律。
另一方面,案例指导有助于明确司法价值导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10”、“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11”、南京网络举报虐童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12等,无一不彰显司法对实质价值和道德的考量。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3。学习案例,并从中汲取司法在面对冲突利益时抉择的保护利益,站在更高的角度去审视一个案件,开阔办案思维和视野,给出的预判结论远比局限于一个案件的专业判断更有价值和意义。
注释:
1 段匡:“判例的法源意义--以日本法为视角”,载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4752,2020年3月25日访问。
2 孙长山:“《法官思维的印记》序”,载李玉生主编:《法官思维的印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9页。
3 王利明:“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
4 参见(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5 参见(2016)苏0115民初575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6 王云峰:“创新与司法辩证观”,载李玉生主编:《法官思维的印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41-242页。
7 参见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9条
8 参见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8条。
9 石佳友:“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10 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11 参见(2017)豫01民终14848号
12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13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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