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正案草案都改了啥?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重大修改,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那么,这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到底都改了些啥呢?

本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重大修改,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那么,这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到底都改了些啥呢?
01 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个人的概念,更好的行使税收管理权
所谓税收管辖权,顾名思义就是对哪些人、哪些事可以收税?收什么样的税?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杠杆。从历次个人所得税修改的过程来看,都是在对这种杠杆进行调整。例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主体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但居住365日两种情况。所谓有住所,通常采用的标准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无住所但居住365天则是为确定管辖时采用的一种法律认定方式,例如法律中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就是采用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对于这两类人通常认定为直接纳税人,对他们的收入,不论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都要进行征税。同时,与住所和居所两种方式相对立就产生了无住所也无居所、无经常居住地的情形,对于这两种情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仅是规定了对他们从国内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但目前的这种立法体例无疑造成了对居民、非居民、国内收入、国外收入四条线并行收税的模式,并不符合国际惯例。
本次修正案草案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形,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02 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首先,本次修正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分别单列单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稿酬所得也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对特许权使用费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与工资、薪金所得在本质上都可以归类为通过劳动而产生的收入,之所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其单列,也仅仅是因为这三类产生收入的方式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方式和纳税的途径不同而已,例如稿酬所得,作为自由作家并不与作家协会或者某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也并不直接从该协会或机构领取每月固定的工资、薪金,这是第一种差别;自由作家的文章或书籍发表后产生的稿酬往往高于普通工薪阶层的月收入,甚至在社会地位上会大幅提升,这是第二种差别。也就是这两种差别使得《个人所得税法》将这三类收入模式单列收税,但本次修正案考虑到这三种收入的本质属性也系劳动收入,因此将其与工资、薪金所得列为同一类型采用累进税率收税。
其次,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其他所得,仍采用原《个人所得税法》的分类征税方式。
需要看到的是:本次修正案并未将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列为同一类型,究其原因也在于本质属性不同,上述这些所得并不属于因劳动而产生的收入,或多或少都带有投资或投机产生的收入,与劳动本身还是有差别的。
03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单列出来,也未将这些项目作为扣除项,目前的征税额计算通常是仅计算收入项,以收入项作为应纳税核定标准。而本次修正案将上述项目罗列出来,并将其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非常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目前,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都已经成为影响老百姓生活的重大花费,这些项目的花费往往超出日常生活支出,将上述项目列为个人消费成本中作为专项附加从个人月收入中扣除,剩余部分按照累进税率交纳税款,更符合老百姓生活需求。这也是征税思想的重大转变,原《个人所得税法》是对总收入进行征税,而此次改变则是对纯收入进行征税,明显减轻了老百姓的压力。
04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
税率结构直接影响个人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的结果,关系老百姓的实际所得额,本次修正案将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拟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换言之,原3%纳税档的级距为3500至5000,级差为1500,这1500元即为收税标准,而本次修正案的目的就是扩大这个级差标准,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在提高最低纳税额标准的同时,降低了中低收入人员的纳税额;同时,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本次税率修正的目的就在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纳税额度,从普遍收税转向高收入人群纳税。
同时,将纳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上涨到5000元。这就意味着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人群就不用再纳税了。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人群就一定需要纳税,正如上文中提到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某个人月收入6000元,经核定专项附加扣除后的月净收入低于5000元,那么,他也不需要纳税。
05 增加反避税条款堵漏洞
此次个税修正案草案另一大亮点在于增加反避税方面的规定,针对某些个人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或者在境外避税地避税,或者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特别赋予了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对于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写在后面的话
税法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反映,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晴雨表,作为十九大后国家立法方面的一次重大举措,不仅影响着整个税制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影响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律师提醒大家:不仅应当重视本次修正案发生的重大变化,更应着重了解依法纳税和逃避纳税的重要区别,既能合法维护自身权利,又能避免不懂法而产生的守法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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