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意外谁担责 交付时间是关键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陈先生刚买到手的房,却发现水管崩裂、地板被泡,这房屋意外责任谁来担呢?一起看看下边案例。

陈先生刚买到手的房,却发现水管崩裂、地板被泡,这房屋意外责任谁来担呢?一起看看下边案例。
01、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王女士与陈先生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以80万元购买王女士的房屋,约定陈先生以现金方式支付房款,王女士应在买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与陈先生进行房屋交接,买卖双方签署《房屋清费明细登记确认单》《房屋买卖交易完毕确认书》后,视为房屋交付完毕。11月9日,陈先生向王女士交付定金10万元,同日王女士也将房屋钥匙交付给陈先生,双方约定待房屋过户当日陈先生支付剩余房款。11月15日,由于骤然降温,房内水管崩裂,导致室内部分地板损毁。11月25日,双方到房产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陈先生支付了剩余的全部房款。11月26日,陈先生发现因水管崩裂造成屋内部分地板意外损毁的情况。陈先生多次联系,并致函王女士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王女士均不予理睬,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先生申请仲裁,请求王女士修复因水管崩裂造成损毁的地板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02、仲裁结果
王女士修复因水管崩裂造成损毁的地板并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03、专家意见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及交付的具体流程。本案中,陈先生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的次日发现地板损毁的情况,因此时双方尚未签署《房屋清费明细登记确认单》、《房屋买卖交易完毕确认书》,虽然王女士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陈先生,但双方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应由王女士承担房屋地板损毁的风险。
哈仲提示
建议百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如房屋突然遭遇起火、发水等意外损毁、灭失的情况,风险的承担主体,避免因买卖双方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导致损毁、灭失情况的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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