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造成相关法律责任的分析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发布《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称,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陆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人。

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发布《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称,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陆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人。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及时追踪统计救治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至此,一场席卷全国的疫情(新型肺炎)就此产生。
新型肺炎的危害已不言而喻,但很多感染者并未重视该病毒,在身染病毒后仍四处流动,造成疫情迅速扩散,对此,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已出台相关规定或召开相关会议。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1号公告:
1、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表示“……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2020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亦明确表示“……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2020年1月29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疫情报告、预防与监测、医疗救治、社会防控等方面,对新型肺炎防控工作作出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广东省政府新闻办疫情防控第四场新闻发布会,会议强调着力在十个方面加大防疫工作力度,其中包含疫情监控。
就各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分析,《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违反该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例如:拒不配合检查和消毒措施,逃避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明知携带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原体而参加集会、聚餐等群体性活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行为人非明知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其将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笔者在分析瞒报疫情并造成他人感染的法律责任后,就其他情况亦进行以下两例分析:

2020年1月29日,盘龙公安局分局接群众举报张某在微信朋友圈贩卖从顺丰速运营业点拦截的N95口罩,后查清系张某、苗某两人为博人眼球,谎称截留了从境外来的口罩,实则系两人自编自演,并非顺丰员工,之后两人因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被拘留15日。疫情肆掠,能够有效阻断传播的工具便是口罩,若上述案例确系快递员所为,其行为系侵犯他人私有财产,损害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法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系在疫情期间为防治疫情所购口罩,若被害人因口罩未及时收到而受到疫情感染,可向快递公司主张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等。

2020年1月31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西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注意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西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严重干扰破坏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侵害不特定的他人的法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在与苟某接触后不幸染病的群众,其生命、健康、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向苟某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疫情的肆掠让我们的出行十分不便,但人类史即是一部与各种疫情的斗争史,多难兴邦,相信中华儿女定会挺过难关,迈向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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