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沉默就能逃脱罪责?——从章莹颖案看美国刑事司法中的正当程序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2017年7月12日,美国司法部宣布伊利诺伊州的大陪审团决定起诉中国旅美学者章莹颖失踪一案的嫌疑人克里斯滕森。至此,震惊中美两国的章莹颖案正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2017年7月12日,美国司法部宣布伊利诺伊州的大陪审团决定起诉中国旅美学者章莹颖失踪一案的嫌疑人克里斯滕森。至此,震惊中美两国的章莹颖案正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克里斯滕森被美国警方认为绑架并杀死了章莹颖,如果查明属实,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但另一方面,由于本案缺乏证明章莹颖已经死亡,且克里斯滕森在被捕后一直沉默不言,不肯供出章莹颖的下落,更有传出其聘请当地副市长作为辩护律师。不少对美国法律有所认识的专家、律师均认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要认定其绑架杀人并判以重刑的可能性不高。由此,引发了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批评,以及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产生争论,到底什么是程序正义?美国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评价这种“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又被称为“正当程序”(due process),是一个普通法上的概念,最初的基本内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案件当事人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在美国,正当程序主要见于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以及其后的第十四条),根据该条,未经过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他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此外,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正当程序原则由以下几个著名的案件构成。
1.非法证据必须排除——马普案Mapp v. Ohio, 367 U.S. 643 (1961)
马普(Dollree Mapp)是一个非法赌博团伙成员,1957年5月,俄亥俄州克利夫兰警察收到其家中窝藏有爆炸案嫌疑犯并存有非法赌具,遂对其家中进行搜查,警察没有搜查到案犯,却找到马普非法持有淫秽书籍的证据,并以此起诉马普,俄亥俄地方法院将马普定罪。随后马普以警察的行为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禁止非法搜查为由提起上诉,在本案中,马普曾要求警察出示搜查令,警察出示了一张其认为是搜查令的纸张但被马普抢走放入裙中,这张纸虽然被夺回,但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没有被作为证据出示。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票数推翻下级法院判决,从此确立了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必须予以排除的刑事证据规则。
2.穷人也有辩护权——吉伯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
吉伯特是一个无业的穷人,他因为涉嫌一起夜盗罪(burglary)被起诉,但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根据佛罗里达州当时的法律,只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法院才会为其请律师。最终吉伯特被定罪,但其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司法援助。后九名大法官一致同意为吉伯特指定律师,最终以查明犯案者另有他人、吉伯特在律师的辩护下获得清白结束。
3.“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米兰达案是美国司法历史上最有名的案例之一,即使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能从大量的美国、香港影视作品中看到执法人员不厌其烦地向被捕的嫌疑人进行提示。1963年3月13日,米兰达因为涉嫌绑架强奸一名18岁女性被捕。在经过了羁押和审讯后,米兰达签署了一份认罪声明,法院基于米兰达的认罪声明判决其有罪。但米兰达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以警察未提示其享有沉默和辩护的权利为由,推翻了有罪判决,要求下级法院重审。在此以后,美国执法人员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均要进行其有权沉默和辩护的提示,该提示因本案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尊重被告的辩护权,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到被告人的权利,则不能对其入罪。早在1926年,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就在一起案件中就一语道破正当程序的本质,即:
“警察的错误导致犯罪人自由”(The criminal is to go free because the constable has blundered)。
由此可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执法者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这固然对提高执法者素质、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因为执法者的一些瑕疵放走了明显有罪或者可能有罪的人,显然也不符合人们朴素的正义观。我国近年来的一些焦点案件如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中,社会舆论就对此形成了激烈的争论。
在美国,类似的争论也并不鲜见。以米兰达警告为例,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控制公车犯罪和街道安全法”( 42 U.S.C. § 3711),其中的部分条款试图改变该案的判决,以使某些未经过宣告米兰达警告而获得的证词为法院所接受。显然,过于繁琐的法律程序不利于从快、从速打击犯罪,可能会产生阻碍警察维护社会安全的后果,对于一般公民而言,成为刑事案件受害者的可能性要高于成为冤案受害者,比起“正当程序”“无罪推定”一类的原则,他们更关系身边的治安。此外,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宪法进行扩大解释,是否违反了司法的被动性和保守性,有越俎代庖之嫌,也成为对美国最高法院批评的理由之一。
但是,米兰达警告最终被保留了下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说话,就无法将其定罪。在米兰达案第二次审判过程中,先前的认罪声明没有作为证据提交,但警方的证据已经足以将其定罪。最终米兰达被判处20至30年监禁。
结语
回到章莹颖案,美国司法重视正当程序的特点在本案中显露无疑:因为享有沉默权,嫌疑犯克里斯滕森落网一个多月,警察却迟迟不能获得口供;而因为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使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口供获得了关键证据,也会被法院排除,不能作为杀人的定案依据;因为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克里斯滕森不但聘请了律师辩护,而且聘请的律师恰好又属于一个八万人小城镇副市长的律师事务所,更引发不熟悉美国地方体制的国人翩翩联想。
当然,诉讼程序才刚刚开始,还有希望找到更为有力的证据。美国对于认罪案件实行“辩诉交易”(plea bargain),被告人可以通过认罪来获得轻判。而像克里斯滕森这样拒不认罪、又聘请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仍然可以定罪,因此,有论者指出,如果警方能够在其后的调查中将证据链补充完整,克里斯滕森拒不认罪的态度将是“搬着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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