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成为案件当事人吗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答辩状引起法律人的广泛关注。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答辩状引起法律人的广泛关注。注意,这不是法院收到的一份民事答辩状,因为法院收到民事答辩状乃稀松平常之事,而是河南高院作为案件当事人向另一法院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也就是说,河南高院成了被告。那么,又是谁因为什么事告了河南高院呢?
民事答辩状内容显示,原告朱晓娟因为侵权责任纠纷起诉了河南高院。1992年,朱晓娟之子被作为保姆的犯罪嫌疑人何小平拐走。1995年,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中解救了一批被拐卖的儿童,其中名为“许盼盼”的男孩疑似朱晓娟之子;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遂委托河南高院进行亲子鉴定。河南高院法医技术室依据当时的DNA指纹检测技术,作出许盼盼与朱晓娟具有亲权关系的鉴定意见。
2018年,何小平主动向重庆警方投案,朱晓娟被拐走的儿子刘金心出现,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朱晓娟和许盼盼亲权关系不成立,与刘金心的亲权关系成立。因为河南高院的法医技术室鉴定出错,让朱晓娟错养儿子23年,故朱晓娟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高院,索赔经济损失1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渝中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自从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虽然偶尔也会出现立案难的情况,但总的来说,到法院起诉,立案变得不再那么困难了,这应归功于司法改革。从本案情况看,河南高院并不是案件的审判机关,而是鉴定机构,由于出具了错误的鉴定结论,给他人权利造成了损害,故河南高院可以作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当然,现在的鉴定机构都分离出去了,已成为独立的社会化机构,如鉴定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由鉴定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除此之外,法院还可能在其他一些民事案件中成为当事人。如法院购买办公用品,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就可能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又如,法院聘用保洁人员,双方就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也可能成为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这大概就是现在法院中除了公务员和事业编之外,其他人都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判错了案件,则案件当事人就不能起诉法院,让法院做被告,当事人只需提起上诉或者申诉就可以了。
从民事答辩状本身及其内容来看,河南高院的态度还是积极的,并没有利用自身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来以权压人。河南高院在民事答辩状中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网上得到了一致好评。同时,河南高院也在答辩状中阐述了出错的原因,即DNA指纹检测技术存在局限性,现在已被成熟的PCR-STR分型技术所取代。司法实践中,有时可能会遇到当事人申请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由于现有技术还达不到这个要求,故鉴定机构都不会受理和鉴定。这一做法可为当时的河南高院法医技术室所借鉴,如此则不会出现现在这种尴尬局面。
众所周知,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责是审判案件,不应从事民事活动,这是国际惯例,也是许多国家实行“大司法”制度的法理依据。我国在这方面走过不少弯路。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为了解决法官的住房问题,跑财政跑城建,终于被准许在北京西交民巷建一幢六层宿舍楼。当这幢楼建到三层多的时候,相邻的老百姓为采光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最高法院。最终,西城区法院判决最高法院败诉,最高法院只好将第三层楼拆掉,只留了一幢两层宿舍楼。
当然,对西城区法院的“大胆”和最高法院的“大度”还是应该肯定。然而,这毕竟影响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也违反了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律规定。试问,西城区法院可以审最高法院,那最高法院还是“最高”吗?试想,如本案中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诉,引起二审或者再审,上级法院再层报最高法院,甚或最高法院提审此案,岂不要由最高法院自己审自己吗?
造成这种尴尬的原因就是法院参与了民事活动,成了民事主体。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在司法改革中,我国曾实行过“大司法行政模式”,将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全部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使法院与社会隔离,专心审案,不用担心后勤保障。遇到民事纠纷,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去解决。这种改革虽然解决了法院成为当事人的问题,但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现行的基本路径是:全面改革现有司法体制,促进人财物管理脱离对地方政府的依赖,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合理确定法院、检察院经费来源及保障措施;以信息化措施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机制的建立;依法确定地方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法院成民事被告还只是尴尬,最可怕的是成了刑事被告人。2006年,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单位受贿,法院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收受拍卖行450万元回扣给法官谋福利。就这样,法院成了刑事被告人(但最终认定为院长个人受贿被判八年有期徒刑),全国哗然,更成了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
按国际惯例,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将法院作为刑事犯罪主体。依我国国情,将法院列为犯罪主体也不符合国家体制和司法体制,将有失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当然,不追究法院的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不追究法官个人的刑事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