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怎么用?(二)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上回说到设计特征的确定,十二字的人生哲学再一次回荡在能听见回声的脑壳中:物理上可分离,独立视觉效果。

上回说到设计特征的确定,十二字的人生哲学再一次回荡在能听见回声的脑壳中:物理上可分离,独立视觉效果。
然后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得知了设计特征不是任意截取的点线面,需要是一般消费者可以从现有设计中自然区分获得的部分。
其中使用到的案例正式如今使得千万企业迷失自我的“口罩”专利,小编可能也要去转型做预言家了,开个玩笑。
那么从最接近现有设计1以外的对比设计2-4中获取的设计特征A’B’C’怎么组合到最接近现有设计1中呢?
温馨提示:看不懂的可以翻看上一篇内容。
组合的方式
组合的方式包括拼合和替换两种,均是常见设计手法的简单应用。
拼合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特征直接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若是用于拼合的设计特征属于相同或是相近种类,拼合的相对位置关系较为固定,且只需将设计特征原样或是仅作细微变化即可实现拼合,则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除此外的情形,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
替换是指,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相同种类的设计特征进行替换。如果这种替换仅仅是原样或略作细微变化,无需进行衔接呼应或圆滑过渡方面的修饰创作,则设计者未付出任何创新性劳动。
拼合可以简单理解为叠加,不改变对比设计1的外观为前提,替换就是代替,把对比设计1中的某设计特征去除,替代为A’B’C’中对应的设计特征。
确定了设计特征,组合的方式也知道了,但A’B’C’是否能够组合或替换到对比设计1中呢?
现实中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这样的:我觉得可以,不管几个对比设计组合或替换都是可以的,涉案专利没有一点创新性劳动,用的全部是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专利权人是这样的:绝对不能组合或替换,完全没有组合或替换的启示,本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区别非常明显,一般消费者绝对可以轻易的区分本专利和其他现有设计!
审查员心里想: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一起来欣赏审查员是怎么觉得的。
组合的启示
如果用于组合的对比设计分别属于某产品的组成部分,且其组合方式是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中普遍采用的设计方式,则这种组合方式属于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
将对比设计的某一部分,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对比设计中的相应部分,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替换,则这种组合方式属于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
产品形状与图案直接拼合,是常见的组合方式,属于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
走火入魔的无效宣告请求人见多了,突然觉得这种审查尺度下的审查员是多么的慈祥、和蔼可亲。
除了明显存在启示的组合或替换的情形,其余的情形审查员是否采纳,都是要双方详细陈述理由据理力争的。出现一些不合理的争论也在所难免,毕竟大家都是为了 钱 客户 嘛。
知道了组合方式以及如何形成组合的启示,就可以确定用于组合的对比设计是否有组合的启示,如果有,那么以什么样的组合方式组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以上两个步骤都确定之后,最后就需要掌握比对的步骤。良好的比对分析逻辑,会让审查员更容易理解你要说什么。
组合对比判断步骤
如果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与用于组合的相应设计特征相比存在较大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则可以直接得出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
这也是大部分专利权人的“惯用手段”。
下回我们用一些案例来一窥究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