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紫棋的“艺名之争”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文章导读 最近邓紫棋和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的解约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文章导读
最近邓紫棋和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的解约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3月7日邓紫棋单方面宣布和公司解约,并指控公司有毁约性违约行为,之后蜂鸟音乐发声明否认,反而指出邓紫棋曾提出多项无理要求,引起大家的持续关注。
歌手生涯成“泡沫”?邓紫棋不能再叫“邓紫棋”了?
3月7日,邓紫棋单方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虽然艺人与经纪公司分手,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然而,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分手,却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除此前传出的双方存在分歧,蜂鸟音乐存在若干严重违约和不法行为外,根据工商资料显示,2014年9月5日,蜂鸟音乐已提出正式申请,将“邓紫棋”注册为商标,商标类型为普通商标,代理/办理机构则是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在2015年7月20日,该申请通过初审,并于2015年10月21日进行注册公示,专用权期限直至2025年10月20。

邓紫棋这个名字只是艺名,邓紫棋本命叫做邓诗颖,如果解约不太顺利,可能会拿不到邓紫棋这个名字的使用权,甚至连歌曲的版权都无法争取到,就像SHE去年与华研国际的解约风波一样,如果双方没有和平协商好,歌曲的版权和组合名全都无法使用,像名字其实都还好,毕竟粉丝又不是只喜欢歌手的名字,最重要的还是曾经演唱过的歌曲,如果连这个也无法争取,也对于歌手本人也是非常重大的打击了。
那么,邓紫棋到底还能不能使用“邓紫棋”?
《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要想使用商标使用权,就必须依据《商标法》第43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规定,与商标注册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不然,就是违法,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对侵权者予以法律追究。
作为艺名,蜂鸟音乐将“邓紫棋”注册成为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和肖像权等。艺名也属于姓名权的范围,“邓紫棋”是邓诗颖的艺名,其知名度,显然不是蜂鸟音乐单方面形成的,而是通过邓紫棋音乐事业的发展以及与音乐爱好者之间的互动逐步形成,已与邓紫棋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若蜂鸟音乐如未经邓诗颖授权擅自将“邓紫棋”申请注册商标,存在侵犯艺人在先姓名权的嫌疑。邓诗颖本人可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在2020年10月份前对“邓紫棋”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不过,有几种情况可能排除经纪人公司的侵权嫌疑,假如邓紫棋在当初签订合同中已经明确放弃了艺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权和商标权,又或者曾经签署过同意经纪公司将“邓紫棋”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的书面文件时,就意味着将这项权利让给了经济人公司,那接下来解约之后,如需要使用“邓紫棋”艺名,可能并不乐观!
邓紫棋的”艺名之争非首例抢注名人姓名案
商家抢注名人姓名做商标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而且中外名人都有很多“躺枪”的案例。
1995年,“金龟子”刘纯燕因主持《大风车》节目一炮而红,她陪伴了中国亿万儿童的成长。不过,通过查询得知,“金龟子”的商标却不在刘纯燕自己手里。从商标局网站查询,“金龟子”相关商标有126个,早在1994年和1995年就有人注册相关商标,1998年之后有公司大批量注册该商标。忍无可忍之下,2017年10月11日,刘纯燕以“金龟子”商标侵犯自己的姓名权为由,申请宣告无效,并最终获得了支持。
2003年,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在没有得到易建联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易建联YIJIANLIAN””注册为商标,当时被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随后,该公司将商标转让给了易建联公司。
2006年,易建联本人向商评委申请,要求对自己名字的这个商标予以撤销注册,最终商评委以该企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将该商标予以撤销。
不过,在得到这一判决结果后,易建联公司不服,他们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该公司在辩词中将“易建联”三个字解释为“容易建立联系”的缩写,但这样的充满“创意”的说法显然不具备说服力,法院依然判决易建联胜诉。
除了中国名人之外,侵犯外国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权,也有法律风险。2013年,马拉多纳状告网络游戏《热血球球》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最终获赔3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最高法院判决福建的乔丹体育公司所注册的“乔丹”商标(拼音“QIAODAN”等)应予撤销。这个备受瞩目的案件判罚,标志着外国名人的中文姓名权也明确受到保护。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北京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申请,北京法院不予受理。当时给出的理由是乔丹在中国没有唯一指定性,迈克尔·乔丹的乔丹在美国只是姓,有成千上万人姓乔丹,没有特指某个人。
2014年,中国商评委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驳回了球星乔丹一方的诉求。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美国媒体当时有评论认为,迈克尔·乔丹在“客场”最终赢得诉讼胜利,显示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也让中国境内企业更加明确侵犯姓名权带来的风险。
艺名之争事件告诉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自身权利方面,还是有许多值得思考的方面。从个人来说,在与经纪公司、合作企业、劳务公司等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时,不管有没有知名度,都应当就知识产权保护附加一些条件,设定一些约束条款,以确保自身权利不受侵犯。对单位来说,在与个人签订相关协议时,也要就此进行明确。一旦协议中予以明确,就可以避免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明确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明确权利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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