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指具有法律上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反之,无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的占有称为无权占有。对于有权占有,小编在本文不予置评。无权占有之下依据占有人是否知道其缺乏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恶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是否也享有该权利未予规定,立法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不一,学理上众说纷纭。
在探讨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之前,小编认为应当先厘清以下几个概念:
必要费用: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为了保管、维持占有物的正常状态必需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以及必要的修理费等。
有益费用:是指对占有物进行改良,增加其价值的费用。如房屋装修费等。
奢侈费用:是指占有人因为自身的喜好或为了自身的便利而支出的费用。如将他人车上的仿真皮座椅换成真皮座椅等。
上述三种费用的区分在学理和实务中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费用性质认定结果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结果,鉴于篇幅,对于有益费用及奢侈费用返还的问题留待以后讨论。
对于恶意占有人是否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在学理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当赋予恶意占有人该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此未予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在修法前法院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弥补该漏洞。在实务上,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相关类似案例观点不一。
观点一
恶意占有人不应当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理由包括:
1、《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动产或不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该规定可以得出反面解释,恶意占有人自然无权主张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否则该条文的规范目的便会落空。
2、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却仍然占有该动产或不动产,主观上的恶意不值得同情,其为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自己承担,也是对其恶意的一种惩罚措施。
相关判例有:(2014)塔民一初字第1107号判决:被告倪建忠在原告别尔得汉•马合苏提汗于2014年10月27日向其索要17头牛后,因双方对赔偿损失未达成协议,其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继续扣留原告别尔得汉•马合苏提汗的17头牛的行为不合法,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其在继续扣留期间产生的饲养费用属于被告倪建忠自己扩大的损失,其无权要求原告别尔得汉•马合苏提汗承担。
(2015)新民初字第261号:本案中被告拾得船只,应该及时通知原告领取,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船只时,被告应该及时将该船只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未及时将船只返还给原告,在2014年3月29日之前,被告对该船的占有系善意保管,可主张必要保管费,但2014年3月29日之后,被告因保管费拒绝返还船只,由此所支出的必要保管费,被告无权再主张费用。
观点二
恶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理由包括:
1、恶意占有人此处的“恶意”并非是道德上的恶,两者并非同一概念,此处的“恶意”仅仅是指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占有权源而占有,其在许多情形之下并不存在侵害本权人的主观恶意。在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他人的利益管理者,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况下,排除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明显不适当,违背无因管理制度立法本意。
2、排除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可能导致本权人不当得利,必要费用是维持占有物正常状态必须支出的费用,占有人为此支出了该费用意味着本权人节省了应该支出的费用,对于本权人来说属不当得利。而事实上赋予恶意占有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不会对本权人造成任何损害。
3、排除恶意占有人的该权利不利于恶意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价值,赋予恶意占有人该权利从侧面保护了本权人的权利。
4、世界上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荷兰、瑞士都规定有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相关司法判例有:
(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34号判决:明知无权占有的占有人应有权请求本权人偿还为占有房屋支出的修缮、管理费。
(2015)普民初字第42 号判决: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每天管理费 200 元,虽被告陈国兰扣留原告陈国友的耕牛属违法行为,但动产确需人进行喂养和管理,被告陈国兰在扣留期间已付出一定的劳动和精力,本院酌情由原告支付被告 2500 元。
小编观点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赋予恶意占有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但请求权基础并非无因管理,而应当是不当得利,理由包括:
1、通过对《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进行反面解释得出法律规定恶意占有人不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逻辑上并不严谨,正如冉克平教授所认为的那样,只有在构成要件是法律效果充分且必要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作此反面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无效时关于装饰装修物归属及其费用的分担问题,由于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再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事实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装饰装修物费用承担的问题上并没有对房屋占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进行区分,进而否定恶意占有人在适用租赁物过程中对租赁物装饰装修费用的返还请求权。相同的法理,也没有必要否定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3、承认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不会导致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在权利的享有上无法区分,造成不不公的局面,完全可以在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的返还规则上对两者进行区别对待,以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而事实上,世界上主要国家很多规定有善意占有人享有有益费用返还请求权,而恶意占有人不享有该权利。
4、恶意占有人享有该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要求管理人是为本人的利益,恶意占有人占有占有物时很难说其是为了本权人的利益,常常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重要区别之一是本权人需要偿还的费用范围不同,无因管理在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内偿还,不当得利在本权人得利的范围内偿还,前者费用的范围大于后者,相比之下,善意占有人支出必要费用的行为同时符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至于怎么主张,由占有人决定。此点请求权基础的不同应是善意与恶意占有人在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上的主要区别,也是法律对不同行为给予不同评价的结果。
恶意占有人能否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指具有法律上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反之,无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的占有称为无权占有。对于有权占有,小编在本文不予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