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好初创期,成为下一个马云?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无数热血青年投身其中谱写中国版《光荣与梦想》的历程。无数人失败了,很多人也成功了。

编者按
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无数热血青年投身其中谱写中国版《光荣与梦想》的历程。无数人失败了,很多人也成功了。放眼今天的中国互联网,随着阿里巴巴上市,一个新的全球化的符号性领袖将脱颖而出,这就是马云。无数女性在淘宝疯狂地买买买,成为了马云背后的女人;还有不少人,渴望和马云一样,再次创造一个互联网电商奇迹。理想很远大,最终要落实。想成为下一个马云,创立电商企业?那么在初创期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所王斌律师主要对B2C电商企业初创时期网页内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并对运营模式、支付方式等方面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的规定打消了电商企业对政策及法律规制不明的担心,而“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又进一步促使电商企业探索多元化、新型化、创新化的商业模式。但是,电商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传统企业的特点,其运营模式的主要环节,往往需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来完成。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基本要素的网页,由文字、图片、动画及音乐等元素组成,而这些元素极易导致法律风险。正是基于此种缘由,电商企业应当对网站的全部网页,进行“地毯式”浏览,并对其合法性进行论证。
网站主页必备信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电商企业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其他网页则无需标注。但根据通行做法以及谨慎的原则,可在每张网页都做版权声明。
产品及其包装标识
对于电商企业在网站销售产品的信息描述,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确有明确的规定。鉴于平台用户无法直接看到产品实物及实务中的通行做法,电商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对网站销售产品的信息进行文字描述。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因此,电商企业在网站进行企业宣传、活动宣传时,应避免踏入虚假宣传的“雷区”或误入不正当竞争的“陷阱”。
用户隐私权之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明确了自然人用户的隐私范围。因此,电商企业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网站注册协议中,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自然人用户同意;同时,涉及自然人用户隐私的内容,应尽量在网站注册协议中,通过加黑、加粗、加下划线等方式提示自然人用户注意。
真实身份信息收集
电商企业应在销售者或消费者“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一般应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含网络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电商企业可能会面临如下两种风险:



  1. 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 的规定,如第三方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损害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而电商企业却无法提供第三方相应信息的,则受到损害的平台用户,也可以向电商企业要求赔偿。当然,若电商企业明知或者应知第三方利用其平台侵害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与该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2.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如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利用平台实施侵犯其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且电商企业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电商企业提供涉嫌侵权用户的相应信息,否则,电商企业可能会面临被采取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风险。
    由于电商企业采用的运营模式存在差异,而电子商务平台的网页内容也不尽相同,这直接导致网页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情况。限于篇幅,我此次仅就网页内容需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预防措施或注意事项。
    另外,电商企业在设立初期应对共性法律问题和个性法律问题进行识别,电商企业不仅应注意设立的一般要件,即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运营项目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且应注意设立的特别要件,即根据自身运营模式的特点,需要具备的其他法律要件。电商企业还应当注意对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判定,在创设新的“交易媒介”时,应进行合规性分析,并尽量降低法律风险。一般应注意如下事项:(1)电商企业应为“交易媒介”唯一合法发售或发行主体,平台用户之间不能相互购买;(2)“交易媒介”的使用范围只限定在电商企业自营的电子商务平台;(3)平台用户在注册时进行实名制登记;(4)“交易媒介”应与人民币挂钩,制定固定的兑换比例或比率。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希望电商企业重视初创时期的法律问题,并采取事前、积极、主动的预防措施,预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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