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律所动态 |
| _ | 天达共和助力中国风塔行业在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案中获突破性胜利 |
二 | 本期焦点:行业损害抗辩的突破点探讨——以加拿大风塔案为例 |
三 |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
| _ |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化工类产品案件 钢铁类产品案件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纺织类产品案件 其他类产品案件 |
一 律所动态
天达共和助力中国风塔行业在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案中获突破性胜利
2023年11月1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加拿大对华风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作出损害终裁,将加拿大西部市场排除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适用范围外,而加拿大西部市场正是中国企业的主要市场。
在商务部和地方商务厅的指导和支持下,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机电商会”)的组织下,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管理合伙人、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王杕律师及其团队代理全行业进行损害抗辩。在调查过程中,王杕律师团队及外方合作所结合企业反馈的信息和意见,提交多份抗辩意见,代理行业提交排除申请,并指导企业填报了损害问卷。此外,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听证会,王杕律师及其团队协助企业和行业进行准备。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为中国企业保住了加拿大主要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实行双轨制,相比其他国家的损害调查,加拿大的损害调查更加复杂。在以往的加拿大案件中,由于时间紧迫和工作量巨大,往往很难成功组织行业抗辩,或者行业仅仅参加终裁阶段损害调查,而忽略初裁阶段损害调查。在本案中,律师坚持认为初裁阶段和终裁阶段的行业抗辩均对案件结果的走向具有重大意义,经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协助机电商会成功组织本次行业抗辩。
风塔产品是中国绿色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对加拿大的出口也是中国绿色能源走向世界的重要一环。本案中,通过行业抗辩成功将加拿大西部市场排除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适用范围外,是一次突破性的胜利,不仅保住了中国企业的主要市场,使得中国企业对加拿大的大部分出口在未来不会受到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壁垒的限制;也为中国行业/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供借鉴的案例。
二 本期焦点:行业损害抗辩的突破点探讨——以加拿大风塔案为例
在各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行业抗辩与企业单独应诉相辅相成,都是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单独应诉争取获得单独税率,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联合起来进行行业损害抗辩,以争取无措施结案的结果。即使案件最终未能无措施结案,也可以针对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共性问题,从行业的角度进行抗辩,并为企业单独应诉争取更公平的待遇。
那么,应该如何做好行业抗辩工作呢?我们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每次行业抗辩中尽力找到突破点,以便争取最有利于中国企业的结果。下文将以加拿大风塔案为例,探讨如何寻找突破点。
一、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以下简称“CBSA”)发布公告称,应加拿大企业Marmen(以下简称“起诉方”)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风塔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3年4月24日,加拿大国际贸易CITT(以下简称“CITT”)立案进行初步产业损害调查。
2023年10月18日,CBSA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肯定性终裁。
2023年11月17日,CITT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将加拿大西部市场排除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适用范围之外。而西部市场正是中国企业的主要市场,在本案的损害调查期内,中国企业对加拿大的出口主要集中在西部市场。
本案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组织中国风塔行业参加了CITT的损害调查,并进行了积极的抗辩。行业和企业通过行业抗辩,保护了中国企业的加拿大主要市场,大幅度降低了加拿大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二、 加拿大风塔案行业抗辩突破点分析
(一) 积极组织行业抗辩,发挥行业抗辩的力量
相比较其他国家的损害调查,加拿大的损害调查更加复杂。加拿大的损害调查分为两个阶段,包括初裁阶段损害调查以及终裁阶段损害调查。在初裁阶段损害调查中,行业需要提交初步损害抗辩,在终裁阶段损害调查中,行业需要填报损害问卷,提交损害抗辩,以及参加为期一周的听证会等。
对行业来说,应诉初裁阶段的损害调查和终裁阶段的损害调查都非常重要,初裁阶段的损害调查能够为后续终裁阶段的损害调查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加拿大案件中,如果完整应诉两个阶段损害调查,律师的工作量十分庞大。律师不仅要收集各类信息起草损害抗辩,也要协助企业填报损害问卷,协调企业和商会参加听证会。尤其是在听证会中涉及对中方证人的质证环节,律师需要严格把控证人的选择等各个环节。在以往的加拿大案件中,由于时间紧迫和工作复杂,往往很难成功组织行业抗辩,或者行业仅参加终裁阶段损害调查,而忽略初裁阶段损害调查。
本案中,在商务部和地方商务厅的大力支持下,机电商会最终成功组织行业抗辩,和企业及律师一起完成初裁和终裁两个阶段的各项损害抗辩的工作。
(二) 与进口商保持战略统一,加强与进口商之间的沟通
调查机关在决定是否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往往会权衡涉案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下游用户等各方利益。因此,在进行行业抗辩时,联合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共同发声便十分重要。
在本案中,OEM作为加拿大国内企业,是加拿大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关于市场的意见尤为重要,也更容易被调查机关所接受。在本案的行业抗辩中,行业始终保持与OEM密切沟通,保持战略统一。联合进口商的力量,加强了中国企业的抗辩抗辩的力度和有效性。
(三) 结合案件具体分析:区分东西部市场
本案中,加拿大东西海岸的风塔市场上竞争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大多数来自中国的产品运送至加拿大西部,而起诉方因为运输能力等原因,市场主要集中在加拿大东部。因此,行业从这一点入手联合OEM一致主张起诉方的运输和物流成本是导致其无法在加拿大西部市场保持市场竞争力的主要原因,换句话说,就加拿大西部市场而言,涉案产品的倾销与补贴并非起诉方遭受损害的原因。
行业抗辩具体从运输与物流因素对加拿大国内市场的影响出发,强调了西部市场的特殊性,并最终成功得到CITT的支持。CITT对此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卡车运输方面:从起诉方的生产场地到阿尔伯塔省的运输方式成本高昂,并且面临除价格因素之外的各种挑战,包括道路霜冻预警的季节性限制、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警察护送而要求的运输日程安排、承运人的有限可获得性以及需要多个司法管辖区的道路许可要求所导致的物流复杂性。
铁路运输方面:CITT认为起诉方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通过铁路向更北的地区运送过风塔(北于安大略省的萨德伯里),起诉方提供的两项获得铁路清关许可的项目证据只适用于更小直径的风塔,并且认为尽管起诉方能够获得从生产场地到阿尔伯塔省的铁路清关许可,这并不意味着铁路运输是实际可行或者是可长期依赖的运输方式。
海上运输方面:基于目前的风塔项目案例以及证人证言,CITT认为将加拿大生产商的风塔运送到大部分加拿大风塔项目用地都是极其困难的,并且将产生高昂的费用,无论是通过海上运输(通过五大湖)和铁路的组合运输还是通过连续铁路运输,都无法高效地将风塔运送至加拿大西部。
此外,物流复杂性和风险因素通常会导致由于需要找到解决方法或者减少对项目交付进度的影响而产生额外的成本,这些成本也对起诉方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运输与物流因素对起诉方从魁北克生产设施向加拿大西部运输造成了重大的地理劣势,这些因素导致起诉方在加拿大西部市场存在固有的竞争劣势,与涉案产品无关。
综上所述,CITT认为OEM已经建立了基于成本效益和可靠性的运输路线、方法和方式,从成本的角度来看,起诉方由于其生产设施的地理位置问题,在将风塔产品运输到加拿大西部方面存在劣势;因此CITT认为调查期内起诉方在加拿大西部遭受损害的原因,是上述地理劣势,而非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
最终,CITT认为起诉方在加拿大西部(安大略省-曼尼托尼省边界以西)遭受的损害源于倾销与补贴之外的因素,即起诉方在加拿大西部销售量缺失,运输与物流层面的变量给起诉方带来了损失,因此CITT认为起诉方在加拿大西部市场并未受到涉案产品的倾销与补贴带来的影响。
(四) 多角度多层次抗辩
除了上述角度之外,应诉团队在“非涉案产品”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成为CITT在裁决时的考量因素。
行业联合OEM主张加拿大国内产品无论是在涉案产品还是非涉案产品层面都不具备竞争力。
在本案中,CITT认为非涉案产品的价格也对起诉方生产的风塔产生了削价的效果,是导致起诉方受到损害的因素之一。即使涉案产品没有对起诉方生产的风塔产生削价的效果,起诉方仍会受到非涉案产品的价格影响从而流失大量销售。其次,由于起诉方在物流与运输方面的劣势,其生产的风塔与非涉案产品相比并不具备竞争力。CITT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在没有倾销的情况下,起诉方将在加拿大西部市场获得大量销售。因此CITT在本案中也将低价非涉案产品在市场上的可获得性对损害的影响纳入了考量范围内。
三、 总结
近期,欧盟、美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频繁针对中国产品立案进行贸易救济调查,这使得中国企业的出口遇到诸多困难。企业在积极应诉各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获得较低税率的同时,也可以联合起来,以行业的力量进行抗争。着力寻求案件的突破点,通过积极有力的行业抗辩,争取有利结果。
三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 [1]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单相交流发电机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3年12月6日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税,未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对阿根廷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终止对中国、韩国和印度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2]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11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苯胺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维持原审终裁的36.90-121.79美元/公吨不变。 | |
[3]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对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三年。税率分别为:2023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2日为0.054美元/千克、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2月12日为0.052美元/千克、2025年12月13日-2026年12月12日为0.050美元/千克。 | |
[4]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2%-42.6%。 | |
[5]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生物柴油进行反倾销调查。 | |
[6]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部分期间复审调查。 | |
[7]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烷基磷酸酯进行反补贴调查。 | |
[8]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莠去津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 |
[9]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韩国的氯化聚氯乙烯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12月1日对自中国大陆进口的锻钢配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2] 泰国商业部外贸厅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加硼热轧钢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3] 越南工贸部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H型钢产品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 |
[4] 智利国家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于2023年12月9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制造直径小于4英寸研磨球的钢棒进行反倾销调查。 | |
[5] 智利国家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于2023年12月9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直径小于4英寸的钢制研磨球进行反倾销调查。 | |
[6]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4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铸铁污水管配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 |
[7]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9日对来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小于0.5毫米的马口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维持印度尼西亚财政部第214/PMK.010/2018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其中,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税率为6.1%-7.4%、中国台湾地区税率为4.4%、韩国税率为4.4%-7.9%,措施有效期为五年。 | |
[8] 泰国商业部外贸厅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镀铝锌钢板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9] 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于2023年12月2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量不超过8千克的不锈钢洗涤槽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32%。 | |
[10]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3年12月22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螺杆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8.02%-48.08%。 | |
[11]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3年12月22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和期间复审调查。 | |
[12]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3年12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焊缝管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13]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型钢和I型钢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将印尼财政部第24/PMK.010/2019号公告确定的11.93%反倾销税有效期延长五年。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 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进行反倾销调查。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1]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及其零件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117.83%,有效期为四个月。 |
[2]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6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用于切割、打标或焊接的工业激光机作出反倾销终裁修订,将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0-147.20%。 | |
[3] 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于2023年12月9日对原产于中国大陆或自中国大陆进口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44%-20.47%。 | |
[4]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12月12日对自中国进口的豌豆蛋白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反补贴税率为15.09%-342.53%。 | |
[5]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3年12月1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膜塑料气球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初裁,裁定维持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37.8美元/千克不变,并继续进行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 | |
[6]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12月15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圆锥滚子轴承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7]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12月19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内燃高压清洗机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反补贴税率为11.19%-206.57%,反倾销税率为189.52%-274.37%。 | |
[8] 印度财政部于2023年12月22日决定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6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用于切割、打标或焊接的工业激光机作出的反倾销终裁修订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0-147.20%,为期5年。 | |
[9] 印度财政部于2023年12月27日决定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9月29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轮式装载机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0-82.71%,为期5年。 | |
[10]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11] 美国商务部于2023年12月28日对来自柬埔寨、中国大陆、哥伦比亚、印度、马来西亚、葡萄牙、土耳其和越南8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纸质购物袋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柬埔寨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0.05%-248.81%,中国大陆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4.15%-146.32%,哥伦比亚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9.48%-56.14%,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0.00%-57.87%,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3.10%-112.22%,葡萄牙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1.33%,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6.32%-47.56%,越南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51.25%-92.34%,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0.00%-60.26%。此前,美国商务部已经对来自中国大陆和印度的纸质购物袋作出反补贴初裁。 | |
[12]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28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自粘乙烯基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1865美元/吨。 | |
[13]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28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用EVA塑料片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590-897美元/吨。 | |
[14]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亚克力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 |
[15]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卡车和客车用充气轮胎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 |
[16] 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12月29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印刷电路板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75.72%。 | |
[17]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3年12月31日对进口热轧盘条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按175美元/吨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建议自2024年1月7日起实施,措施有效期为200天。 | |
[18]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3年12月31日对来自中国的厨房用点火器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维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8/22号公告确定的24.55%反倾销税不变,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