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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是百姓的命根子,是农民唯一的经济来源。但辛苦耕种收获的粮食被买方收购后,却迟迟收不到应得的卖粮款,此乃农民最担忧的大事儿。然而,近期彰武县法院哈尔套法庭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很好的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述】
春去秋来,村民老王通过辛勤耕耘再次迎来了玉米丰收。经过联系,老王将自家玉米出售给了经常在村里收购粮食的赵某。多年来,赵某经常到村里收购玉米,有时先将玉米拉走,随后在约定付款时间。赵某对老王承诺,一周内必定结清玉米价款。实际上赵某时常无法按时支付款项,总是拆东墙补西墙,勉强维持生意运转。老王出于对村里交易习惯的认同,没有过多了解赵某背后的经营状况,便答应了这次的交易方式。
然而,一周过去了,老王没有等到赵某的价款。他多次拨打赵某的电话,赵某却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一会儿说资金周转困难,一会儿说还在核对账目。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的态度愈发恶劣,甚至开始拒接老王的电话。老王心急如焚,无奈之下,只好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尝试调解,但赵某依然拒不付款。最终,老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赵某之间买卖玉米合同依法成立,老王已按约定交付玉米,赵某理应按约定支付价款,故对老王要求赵某支付玉米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赵某立即向老王支付玉米价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示】
粮款问题,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在卖粮交易中,最好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如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暂时无法立即收到粮款,应第一时间将相关字据等材料妥善保存,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撰稿:王福强、范 洪、李 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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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是百姓的命根子,是农民唯一的经济来源。但辛苦耕种收获的粮食被买方收购后,却迟迟收不到应得的卖粮款,此乃农民最担忧的大事儿。然而,近期彰武县法院哈尔套法庭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很好的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述】
春去秋来,村民老王通过辛勤耕耘再次迎来了玉米丰收。经过联系,老王将自家玉米出售给了经常在村里收购粮食的赵某。多年来,赵某经常到村里收购玉米,有时先将玉米拉走,随后在约定付款时间。赵某对老王承诺,一周内必定结清玉米价款。实际上赵某时常无法按时支付款项,总是拆东墙补西墙,勉强维持生意运转。老王出于对村里交易习惯的认同,没有过多了解赵某背后的经营状况,便答应了这次的交易方式。
然而,一周过去了,老王没有等到赵某的价款。他多次拨打赵某的电话,赵某却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一会儿说资金周转困难,一会儿说还在核对账目。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的态度愈发恶劣,甚至开始拒接老王的电话。老王心急如焚,无奈之下,只好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尝试调解,但赵某依然拒不付款。最终,老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赵某之间买卖玉米合同依法成立,老王已按约定交付玉米,赵某理应按约定支付价款,故对老王要求赵某支付玉米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赵某立即向老王支付玉米价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示】
粮款问题,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在卖粮交易中,最好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如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暂时无法立即收到粮款,应第一时间将相关字据等材料妥善保存,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撰稿:王福强、范 洪、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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