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简析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医疗期和病假的区别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解雇保护期”。
一、医疗期和病假的区别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解雇保护期”。
病假:通常是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休息治疗时,给予一定的假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效力。
病假和医疗期都是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为前提,通常用人单位可以看劳动者提供的医疗诊断中是否有“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医嘱判断是否需要进入医疗期。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意味着劳动者在休病假,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于医疗期期间。
二、医疗期的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所能享有的医疗期长度,第四条规定了不同长度的医疗期对应的累计病休期间。如图所示:

补充说明: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医疗期的劳动合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享有解雇保护权并不是绝对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指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型裁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是可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的规定,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四、特殊疾病医疗期
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14371号
案件情况:田某于2021年3月3日入职树品公司,担任人事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21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止。田某于2021年5月15日入院,诊断为乳腺癌。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2月23日,田某的累计病假天数为141天。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树品公司称,田某医疗期为3个月,田某于2021年9月1日起休病假长达83.5天,树品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邮件方式将医疗期返岗通知发给田某,要求田某上班,但田某未出勤,故树品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田某出具《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田某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乳腺癌,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截至2022年2月23日,田某可享受的医疗期尚未届满。田某要求判令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19074号
朱某于2018年9月18日进入XX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分析师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9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22年12月8日,XX公司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载:“因您的医疗期将于2022年12月9日到期,故我司根据相关规定顺延合同的终止日至2022年12月9日。现正式通知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12月9日终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765元。双方确认朱某医疗期开始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截至劳动合同终止前朱某已休6个月医疗期。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朱某于2021年10月9日、2022年11月4日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现有病历亦无法显示朱某已经被治愈,一审法院认定朱某享有24个月医疗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XX公司关于朱某医疗期为6个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022年12月9日,朱某尚在24个月医疗期内,XX公司以医疗期届满为由终止与朱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
五、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的情形
劳动者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是否自动等同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实践中的观点存在分歧。极少数案例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申请休病假,已说明其身体已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而多数案例认为用人单位不可因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就当然推定其不能返岗工作或无需另行安排工作,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有就返岗、调岗事宜和员工协商以综合判断解除的合法性。
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6864号。
2010年3月5日,高某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12日。2020年1月24日,高某生病并入院治疗,2020年10月20日,公司向高某邮寄医疗期满回原岗位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0年10月22日签收,其上记载:高某,自您2020年1月24日生病以来,一直请病假休养,经与您沟通并根据《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给予您9个月的医疗期,现您的医疗期将于2020年10月24日结束,公司正式通知您于2020年10月25日到公司报到,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如不能回岗工作,请依照公司相关流程作出书面申请,如有附带合法休假的书面资料,请及时提交,公司将依照您的申请及公司规章制度作出批复,医疗期满后,继续提交合法书面病假手续,视为您需要继续病假休养,无法从事公司原岗位工作。
高某邮寄请假条,记载医生建议避免劳累激动,望再给予医疗期3个月。公司再次邮寄其医疗期满回岗位通知书,记载:诊断证明不符合劳动者手册规定,请于2020年10月28日前重新提交病历。2020年10月30日,公司邮寄另行安排工作通知书,记载:依据您的病情,公司酌情减轻工作强度,为您安排了保洁的岗位,请您于2020年11月2日到公司报到。2020年11月2日,公司向高某邮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催促函,请高某到社保缴纳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高某未做鉴定且未返岗,2020年11月11日,公司向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关于经济赔偿金,公司作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一方,其就解除理由提交休假申请单、两次返岗通知书、另行安排工作通知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催促函等证据,上述证据及高某的陈述均显示公司依法给予了高某9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满后一再通知高某返岗并另行安排工作,但高某一直要求公司再行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且未提交载明休息期的诊断证明或医嘱等,并直至2020年11月11日未按要求返岗,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高某关于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六、合规建议
医疗期开始时,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者发送《医疗期告知书》,核心要素包括:劳动合同期限、申请病假的日期、给予的医疗期限、病假期间支付工资标准、医疗期满后如尚未痊愈的执行规定等。
医疗期满时,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医疗期届满返岗通知书》,核心要素包括: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医疗期天数,医疗期起止日期,将于多少日届满,收到通知后的多少日内返岗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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