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行政处罚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审议通过,这是《行政处罚法》制订以来的首次大修。离2021年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还有近半年时间,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关注新法的那些调整和变化,我们进行了整理和解读。
今天为大家推送第三篇,一起来关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和法制审核程序。
变化5:强调“执法人员必须要有执法证件”
新《行政处罚法》第55条对执法检查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第67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新规在执法检查中特别强调了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这和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出示证件”相比,突出体现了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实践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的情形,也存在执法人员有的有执法证有的没有执法证的情况,甚至存在执法人员都没有执法证的情形。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件,对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会产生影响和动摇,还可能会产生错误的处罚,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新法规定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上级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进行处分。
执法证件为什么这么重要?我们认为,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证件是确保其依法履行执法权的前提和保障。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5个条件: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再看广东的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也规定了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这一条款是行政执法的硬性规定,必须遵守。对执法机关而言,在处罚案件的办理中,必须要由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办理,同时加强和内部法制部门的沟通,确保处罚程序合法。
变化6:电子监控取证和处罚决定都要“法制审核”
新《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新《行政处罚法》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取证和行政处罚决定前明确要求进行法制审核,是完善行政程序的体现。
第41条的规定,是针对交通执法领域中民众反响强烈的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作的回应,新规特别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要合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使得处罚程序上更加规范,精准回应了社会的关切。
第58条的规定,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规定。2018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规范行政执法的三项重要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一是要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把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二是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参谋”作用;三是处罚规范化,执法人员应听取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提升处罚案件的质量。
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新《行政处罚法》从法律规范层面进行了一次大的“升级”,除上述亮点分析外,还新增了从旧从轻适用规则、疫情执法措施处理原则等规则。但行政执法机关的理解和运用更为重要,执法人员应首先从执法理念的转变开始,增强程序意识,筑牢法治底线,真正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落在执法实践中来。
解读新《行政处罚法》 执法机关应注意的6点变化(下)
作者:彭涛 李耀华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1月22日,《行政处罚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审议通过,这是《行政处罚法》制订以来的首次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