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鼓励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大多采用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模式。随之而来的,除了各级住建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对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加强建设、销售环节的监管,不可避免的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暴增。
与大型土建项目相比,虽装饰装修工程市场份额在建设工程行业所占比例较低,但仅2022年(截至2022年7月2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判文书就高达12880篇,因其所涉数量最多、存在范围最广,引发的司法和社会问题也是最多的。
本文我们将针对不同种类的装饰装修工程,对其具体管辖、法律适用及资质要求等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1 装饰装修工程由哪个部门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虽然建筑法没有把装饰装修列为建筑活动,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解释为:“建筑装饰装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查《建筑法》(草案)时认为,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本身已包含了装饰装修,在文字上可不作专门表述。”
由此可知,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筑活动的一种,归住建行政部门主管。
2 装饰装修工程纠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审理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案件是否都适用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呢?实践中,不同种类的装饰装修工程,其适用法律和法律关系都存在差异。因此首先需要确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不同种类。
从建筑属性、行政管理、法律适用和法律关系等角度来看,我们将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住宅装饰装修,统称“家装”。是建筑装饰装修的一个细分领域,一般情况下是以居住为目的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二类,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统称“公装”。除住宅以外的医院、体育馆、机场、车站、厂房、仓库、写字楼、酒店、商场、学校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基于上述两种不同种类的装饰装修工程,法律适用、法律关系和管辖都存在差别。
①住宅装饰装修
对家装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适用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而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其设计、施工的质量标准主要根据住宅装饰装修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管理。
家装所用的建材、家具、家电和装饰物等产品则适用产品质量法及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此外,因家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故家装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
因此从规范家庭装饰装修合同而言,由于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案由也多为承揽合同纠纷,因此其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约束。但,存在例外。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模式,虽其也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但因其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属于房地产开发产业链中的一环,因此就各地颁布的规范来看属于住建部门强监管范围。同时,因该种模式下发包人为开发商,作为房地产企业其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行为,不是消保法的适用范围。
因此,需要将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装饰装修与装修人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装修自己住宅的消费行为相区分。
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对于公装项目来说,其本身属于建设工程管理范畴,属于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强监管的范围,因此在法律适用上相应依据的都是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如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等。
在(2020)冀06民初4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判断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应当首先明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列至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因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所以在判断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认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合同的签订合同,规范的往往是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一的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 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明确:不动产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
因此,装饰装修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当然也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
3 开展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吗?
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23.3 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设甲、乙两级。“建筑装饰工程通用专业”是设计资质70类“专业和事务所”子类别之一。
综合以上规定,公装属于企业资质改革的范畴,承接设计、施工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装饰工程通用专业”资质;另依据上述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所以,建筑业企业承接家装业务也需要资质。
因此,承接公装和家装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既然按照现行部门规章,装饰装修项目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那对于缺乏资质的装饰装修合同当事人是否能够依据合同违反了民法典、建筑法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合同无效呢?
在缺乏资质情况下,因公装和家装行业存在法律适用、法律关系的不同,针对这两种装饰装修工程类型合同的影响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后果。
对于公装项目,若缺乏资质法院大多依据其违反民法典、建筑法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反之则家装若无资质,法院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
(2019)云民终138号案件中,云南高院认为由于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否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在本案中, 实际施工人钟某松系借用浙江八达集团资质进行装修施工的,因此应当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938号民事裁定书中,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院一审、云南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认定案涉酒店装饰装修合同有效。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4 面对疫情 不必恐慌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装饰装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完善家装、公装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问题,规范装饰装修资质,统一裁判尺度,才有助于保障每一个你我的权利。
注:参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律适用及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王景伟
关于装饰装修的这三个问题,你得清楚!
作者:王林 牛亚文 许浩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为了鼓励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大多采用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