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政大三学生小王在网上购买了上海迪斯尼的门票,入园时被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发现他携带零食后,要求他就地解决掉零食,禁止其携带入园。多次维权未果后,小王将上海迪斯尼乐园告上了法庭。这件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喊大快人心,支持小王同学的维权行为,不允许自带食物,园内食物又卖那么贵,这种霸王条款早该有人通过法律手段表示抗议了。也有网友站迪斯尼一方,认为中国很多乐园都不让带食物,已经司空见惯,而且国民素质不高,允许外带食物会造成园区满是垃圾,影响游客体验。
乐园、电影院禁止自带食物,饭店KTV禁止自带酒水的现象比比皆是。也不乏消费者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权。
广西南宁的凌某是当地一电影院的会员,2011年,凌某携带影城外购买的食品入场观影时,影院工作人员提出外购食品不能带入影厅,让其将食品寄存在影院,观影完毕后再领取。凌某不同意,工作人员便不让其入场,双方因此引起争执。电影播放20分钟后,凌某寄存食品后入场观影。观影结束后,凌某不愿意领取寄存的食品,并且将影院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影院“谢绝外带食品”的规定无效,并赔偿其购买食品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影院将禁止外带食品、饮料作为其服务合同的内容,在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利益失衡,但并没有强迫消费者选择自己商品的行为,消费者完全能够通过选择其它电影服务企业避免这种利益失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因此涉案影院不同意凌某携带外购食品、饮料入场观影符合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在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还认为,涉案影院谢绝观众外带食品进入影厅,是为了保证向观众提供良好的观影环境,是履行经营者管理、维持影院经营秩序的行为。该规定并不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该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免除影院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故涉案影院谢绝观众外带食品进入影厅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凌某主张该规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餐饮行业已形成行业惯例的“谢绝自带酒水”的经营方式,已引起众多消费者的不满,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最高法的这个采访回函,很快被大学生王某引用,以此要求法院确认她所购票观影的影院不让其自带食品的条款无效。
2014年2月28日,山东的大学生王某,到某电影院观看电影,在其检票入场时,受到被告工作人员阻拦,告知原告观影不得自带食品饮料,并向其出示了该项规定,要求原告将食品寄存。
王某购买的电影票背面“购票须知”项下确实载明:“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院出售的食物饮品进入影厅”,照片中检票口处的电子屏幕也有显示“谢绝外带食品(包括饮料)”等内容。
该案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法院依据旧消法,即1994年消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认定涉案影院的“谢绝外带食品”的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应为无效条款。
法院还认为,该店堂告示内容并未禁止观影人在观影时进食,但却不允许其外带食物饮品,这就暗含了“如果需要饮食,则必须自我处购买”之意。因此,被告以店堂告示方式限制包括原告在内的观众携带非被告出售的食物饮品入场,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的排除。
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之后,餐馆、KTV等经营场所,纷纷撤掉了店堂内“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
当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并不能直接影响迪斯尼案的判决结果。
网上很多文章分析从迪斯尼案时,从迪斯尼方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入手,来论证“谢绝外带食品”的条款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该案的重点,无论迪斯尼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该条款均是格式条款,我们都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来释明,“谢绝自带食品”的条款是否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尽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条款。然而本案并非一般的合同,而是消费服务合同。根据同位阶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效力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活中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是不难理解的。
华政小王状告迪斯尼案的法理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迪斯尼禁止游客外带食品,是否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消费者是否别无选择?
迪斯尼方称,他们并没有强制游客必须园内就餐,你可以选择园内就餐,也可以选择出园就餐后再回来。
然而其实这很难实现,不太符合实际。去过迪斯尼的都知道迪斯尼排队的痛苦,迪斯尼入园和游玩项目,都要排好长时间的队。游客好不容易排队几小时入园,到了饭点,又要原路返回,从入园时的入口处出园,就餐完后再排几小时队,再重走来时的路。这样的话,如果选择出园就餐,游客为了吃个饭,要浪费一半以上的游玩时间,如果不出去吃,那可能只能饿着肚子玩。这两种方案,按社会一般的认知和常理,消费者都不会如此选择。
2禁止游客外带食品,是否是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迪斯尼方称,禁止外带食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照他们的说法,该条款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为了给消费者一个良好的游玩体验。
显然,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如果担心游客携带危险物品,完全可以像地铁站一样,做好安检措施。事实上,迪斯尼的入园安检也已经做得够细致了,不是还要搜查包包么?如果担心游客乱扔垃圾,完全可以增加垃圾桶的置放密度,增加清洁人员的配备等,而不能预设消费者素质一律低下,更不能为了减轻自己的管理义务,就杜绝消费者自带食品,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地铁上明令禁止吃东西,但地铁从来不禁止乘客携带食品入站。地铁允许乘客携带食品,也并没有造成站内安全问题、卫生问题。国内游客的素质相比前几年,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经过近期垃圾分类的教育和宣传,大部分人都意识到爱护环境的重要性,懂得垃圾不能乱扔的文明之道。
有人认为,允许游客外带食品,将造成乐园维护环境的成本增加,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成本最终依然会通过增加票价的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其实,现在的票价需要消费园区内高昂的食品的话,对于消费者来说,哪种方式需要更高的成本,真不好说。
综上,笔者认为,迪斯尼乐园禁止游客外带食品,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园内食品价格畸高,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们有理由怀疑,园方如此规定,更多地是出于利润的衡量,并非他们所说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另外,迪斯尼工作人员的搜包行为违法,这点是毫无争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遗憾的是小王并没有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或许小王有他自己的考虑吧。
关于此案,上海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罗培新提出,该案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迪士尼仍然禁止外带食物,但将园区餐饮价格降至合理水平,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如果真是这个结果,相信消费者们也能接受。不过,小王的指导律师袁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迪士尼乐园方面并没有接受调解的意愿。
那么,该案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