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6月下旬,李某等三人事先合谋,购买残疾人信息,进行电话联络,以残疾人委员会发放补助为由,诱使被害人至银行ATM机根据指令操作,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卡内钱款转至该团伙控制的账户内,共非法占有6万元。
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向某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却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现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李某非法占有被害人6万元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办案公安局与检察院持不同意见。
笔者同意检察院的意见,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分析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本案中,李某等人虽采取了欺骗手段,谎称残疾人委员会发放补助,诱骗被害人至银行ATM机上取补助金,但被害人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把卡内钱“自愿”转账给李某。被害人卡内的钱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至李某团伙账户。李某诈骗行为,只是为其秘密划转被害人卡内钱创造条件或作掩护的。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
从一起案件的争议谈如何区分盗窃与诈骗
作者:毛丽英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 2015年6月下旬,李某等三人事先合谋,购买残疾人信息,进行电话联络,以残疾人委员会发放补助为由,诱使被害人至银行ATM机根据指令操作,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卡内钱款转至该团伙控制的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