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旅游的代价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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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
栏目介绍
大家好!
“欣法官带你看庭审”栏目从2018年1月起与您相约!该栏目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周推出一期,以主持人介绍+文字纪实的形式,带领公众走进真实的庭审现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自2018年1月26日起,该栏目还在《上海法治报》刊登,敬请关注!

李先生是东辉公司员工。2017年6月9日,李先生与家人远赴西藏旅游。之后,李先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藏区照片。期间,李先生让同事将病假单带至东辉公司,该病假单于6月12日开具,载明病假自6月12日至7月2日。7月3日,李先生回东辉公司上班。
2017年8月1日,东辉公司作出了对李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决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对欺骗公司违规旷工一事作深刻书面检查。李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检查。
2017年8月7日,东辉公司向李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后,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李先生的请求。李先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2018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东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2018年8月,上海一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李先生、东辉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
李先生:我的病假单是真实的,不属于无故旷工。请求支持我一审诉请。
东辉公司:李先生在西藏旅游期间所开具的病假单不真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虚报病假,是否属于无故旷工?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李先生:我于2017年6月11日自西藏回沪,于次日亲自至医院看病,并开具病假单,我没有无故旷工。
东辉公司:李先生于2017年6月12日仍在西藏旅游,其于仲裁及一审均确认是其亲友于12日持其医保卡至医院开具病假单。李先生是无故旷工。
李先生:东辉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依据,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应予恢复。
东辉公司: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五项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天(含),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无故连续旷工超过5天,公司解除合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李先生在去西藏前,未向东辉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其提交的2017年6月12日至同年7月2日期间的病假单,也并非其本人至医院接受诊疗后开具。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述病假单之效力,认定李先生于上述期间系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出勤义务,属旷工并无不当。由此,东辉公司依照该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除与李先生之间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双方劳动关系无须恢复。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李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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