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彩礼”,违法or合法?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Q:是不是以后就不用收彩礼了?收彩礼是违法的吗? A: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01《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Q:是不是以后就不用收彩礼了?收彩礼是违法的吗?
A: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2020年 5月20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只是提出要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没说不能给付彩礼。
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但是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夫妻双方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法律支持返还彩礼吗?离婚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如果男方主动提出离婚,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02法律分析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然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是,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有较长时间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返还彩礼。
1.在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2.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则很难认为女方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以三年为宜。
二、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但婚后短时间内即分开生活,未形成共同生活且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以一年为宜。
三、离婚后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生活困难”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
03典型案例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19)鄂011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底,程某与周某相识,程某给付了10万元彩礼,并为周某购买了耳钉、项链、吊坠、钻戒等物品。2015年,周某、程某办理了婚姻登记。2017年,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周某的婚姻存续关系,2018年,法院判决准予周某、程某离婚。2019年,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返还彩礼和三金。
法院认为,根据风俗习惯,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和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法律禁止借婚姻为由索取财物。
周某在办理结婚仪式后不久,便以不愿与程某共同生活为由搬离结婚住所,双方婚后数月的婚姻生活,亦非实际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程某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程某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周某给付的彩礼10万元及三金首饰,已经造成程某生活困难,现周某与程某已解除婚姻关系,程某请求周某返还给付的彩礼10万元及三金首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周某应予以返还。
04实务裁判规则
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原则:
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计算),可以要求返还。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离婚后男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
二、返还彩礼金额的确定
双方过错程度。一般来说,如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财产使用情况。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
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05郧和律师说彩礼
男方给付了彩礼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完成结婚登记后,如想让女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离婚为前提,即没有完成离婚手续前,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此种情形下要想让女方返还彩礼,应先办理或同时办理离婚手续。
彩礼返还以离婚为前提,与离婚的提出方是否是男方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联系。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后,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协议离婚的,如对彩礼返还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协议有效的,双方应按照约定返还彩礼,任何一方反悔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返还彩礼的约定或重新确认彩礼的具体数额的,法律不予支持。
彩礼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看家、报期等支付的现金,还包括三金、首饰等男方为结婚而支出的其他带有彩礼性质的财物。
虽然,法律认定的“生活困难”是绝对生活困难,但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相对生活困难。
婚姻存续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时间只能影响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或者共同生活超过一定年限后就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06郧和律师建议
1.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没有禁止彩礼。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2.婚前给付彩礼是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要量力而行。夫妻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不能把彩礼多少视为感情厚薄的标志。
3.给付彩礼一方要保留好支付的凭证,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现金给付的,可以拍照录像。给付物品的可以要求出具收条。
4.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可以扣除彩礼,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处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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