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兔子引发的血案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一只兔子引发的血案 导 读 “ 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 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每每读到木兰词,法纳君总是有些懵圈 古代的同志们 怎么就雄雌男女傻傻分不清呢? 借口,一定是借口!

一只兔子引发的血案
导 读
“ 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
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每每读到木兰词,法纳君总是有些懵圈
古代的同志们
怎么就雄雌男女傻傻分不清呢?
借口,一定是借口!
然而,最近却真有一个傻傻分不清兔子跟人的家伙
而他这分不清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不仅自己要负刑事责任,还白白葬送了一个无辜的小姑娘的性命
案件回顾
8月14日下午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农村一女孩在离家不远的红薯地里玩耍时,突然被子弹击中头部,送医途中不幸身亡。据了解,与遭枪击女孩一块玩耍的姐姐曾听到嫌疑人击中女孩后离开前曾说,“原来是个小孩,不是兔子”。
目前警方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章某、吴某、罗某外出打猎,三人驾车路过徐家镇黄越村附近时,章某误将趴在红芋地中玩耍的吴某某认为是猎物,在车内击中吴某某,同车人员下车查看,发现误击中吴某某,同车人员下车查看,发现误击儿童后立即返回车内,3人驾车逃离现场。
8月17日下午18:34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官方微博@裕安公安在线 发布了官方通报《关于”8.14”过失致人死亡案的案情通报》

法纳说法
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中,罗某对结果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在村子附近打猎,大家都应该意识到可能有人出现因而保持谨慎。章某是个猎人,本应预见到有打到人的危险却并未采取合理的措施确定地上真的是兔子。所以,章某的行为不符合“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女孩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此,本案不是刑法学上的意外事件,章某必须对女孩的死亡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章某构成故意杀人吗?
根据目前媒体的相关报道,章某与其他两犯罪嫌疑人持枪打猎,误以为小孩是兔子并用枪打死,实际上章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小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 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村庄附近打猎时本应预见到有打到人的危险,但章某却并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由于他的疏忽大意,或者事前预料到可能打到人,却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打到,而造成了女孩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一个专业的刑事理论问题,即“对象错误”。要知道什么是对象错误,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具体说来,事实错误可分为五类:一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二是客体的认识错误、三是对象的认识错误、四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五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所以,对象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一种。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要构成对象错误需具备两个条件:1、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了其他危害后果。2、行为人主观有犯罪故意。
本案中,行为人的射杀行为虽然最终造成了女孩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杀死女孩的犯罪故意。因此该案貌似有对象错误问题,但并不是真正的对象错误问题,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想打兔子,没有犯罪故意,所以行为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特别提一下,本案中章某犯罪后逃逸行为是酌定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法官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给犯罪嫌疑人施以较重的刑罚。
猎人行使他的自由打死一只“兔子”时,不知是否想过有一天自己可能也会被当成那只“兔子”。我们生活在自由的土地上,但自由不是无法无天,而是群己权限。 每个人都承担着对他人最低程度的关照义务,正是这种关照,使得我们成为一个整体。法谚有云,“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尊重别人的生命与自由,便是对自己最大的尊重。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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