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以极高的利润和情感渲染发展会员。如果你一直没有见到过所谓的“商品”,或者商品价格与市场价严重不符,对方同时许诺高额利润——此刻,你的警惕心应当被唤醒了。对于有嫌疑的产品或组织,笔者建议大家不要传播,更不要积极拉身边的亲友入伙,否则,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限度,很可能触碰到刑法的边界,金额越大则越靠近无底的悬崖。
刚刚过去的七月,“善心汇”事件轰动全国。2016年5月以来,“善心汇”的创始人张天明骗取了全国各地区500多万人的信任,涉案金额数百亿。2017年5月,警方对善心汇公司立案侦查;6月,“善心汇”凭借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和人脉网络,组织非法聚集,特别安排聚集者中的老人、残疾人等弱者在聚集队伍的前排战立[1];7月24日,60多名善心汇会员来到北京非法聚集,63人涉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刑事拘留,4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伴随着雷雨轰鸣,“善心汇”事件给无数热钱梦中的人们降了温,敲了钟。
500万人是个庞大的数字。除了“头目”张天明外,其他会员有可能如何定罪,如何量刑?与“善心汇”类似的组织还有很多,它们都算传销组织吗?身边亲友上当受骗了,会不会也构成犯罪?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刑罚标准如何?纵观对“善心汇”事件讨论的种种文章,能够清晰通俗地梳理以上问题的少之又少。本文尝试为大家回答这些问题。
传销组织是什么?
定罪的前提是对传销组织的认定。什么是传销组织?这个问题一直在给人们、包括立法者造成困扰。一提到传销组织,定义似乎是一目了然的,可细细琢磨,又觉得似是而非。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第二条写道,“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个定义显然不那么令人满意。它描述了传销组织的两个特征:一是“拉人头”的牟利方式——通过拉到的入伙人数或销售业绩为标准给付报酬;二是收取入门费。但这里并没有告诉我们到底什么算传销。假如使用这个定义,许多合法经营的公司和组织都可以被认定为传销组织。
直到200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传销正式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补充到《刑法》第224条后,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这个定义明确了很多。我们拆分来读:
首先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这句话通俗来讲,即“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为幌子”——此处的商品和服务,要么不真实存在,要么是严重不符合事实的。举两个例子:
如果一个制药企业是虚假的,药品、店铺、客源都是不存在的,只是拉人头发展下线“销售”药品或治疗,则是典型的传销组织;
如果一个制药企业是实际经营的,只是有层级的代理模式,可能属于直销;但是如果存在夸大销售员收入、药品疗效等欺骗诱导行为,或价格与药品实际价值存在严重差距,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传销组织。
在“善心汇”事件中,入会时会员要购买的是“善种子”,这是个虚拟的东西;为了让善心汇看起来像个实体经营的公司,张天明对外宣称其拥有黄花梨基地,会员购买的是黄花梨的“善种子”,但调查显示,张天明所有的黄花梨树面积远远小于宣传面积,而且其宣称的还拥有的“万亩椰林”则是子虚乌有。参考上述的第一个例子,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出“善心汇”的传销属性。
然后是“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也就是我们说的入门费。入门费是传销组织认定的必要条件,这是对2005年条例的一个修订(《条例》中用了“或者”这个字眼,即“入门费”和“层级计酬”二者中满足一个就可以构成传销了)。
下一句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也就是层级计酬。人员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和新成员的入门费,从下线的入门费中抽取部分作为上线的薪酬。组织的运转完全依靠吸纳新会员的资金来填补老会员的投入,拆东墙补西墙,也称击鼓传花。越多人继续加入,游戏才能越晚崩盘。
谁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
读到这里,如果你对某个身边的组织已经产生怀疑,不妨继续读下去。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关键是“组织、领导”以及“骗取财物”的行为。笔者在这里对这几个动词进行具体解读。
根据司法解释,骗取财物是指“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传销活动。也就是说,若要因参与传销活动入罪,需要有骗取财物的意图,或掩盖事实,或对事实进行扭曲和夸张。在实际司法认定中,证明主观意图是不现实的,所以常常做客观化的推定。比如,如果事实明显是被夸大的,国家政策也明显是不符合实际的,这个人就很难再辩解称他是全心全意相信他推销的产品是好的,或相信有这样一个政策的存在。
司法解释对“组织、领导”做了非常具体的说明[2]: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对“组织者、领导者”追诉的标准是30人以上且3层级以上。这里的“30人且3层级以上”有两种理解:一个是整个组织的总人数和总层级;另一个是被追诉的某个人发展的下线超过30人且在3层级以上。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周艺对2014年内的180例裁判文书的分析,实际的司法处理中对“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情况如下[3]:
| 案件情况 | 类型 | 案例数 | 所占百分比 |
| 说明了人数和层级 | 30人以上,3级以上 | 128 | 71% |
| 30人以上,未满3级 | 9 | 5% | |
| 未满30人,3级以上 | 21 | 12% | |
| 未说明人数和层级 | 22 | 12% |
180例样本案件中,有30例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个人的下线的人数并未达到30人或者3层级以上,但最终因为组织总人数超过30人且达到3层以上,也被刑事追责了。这样一种灵活的司法尺度避免了许多小“组织者”、小“领导者”因为手下人数或层级没有达到标准而逍遥法外。30人看似不少,但在滚雪球的效应下,下线人数可以以倍数增长,如在善心汇的刘某周所言,“我只需要带一个10人的团队,他们每人给我带10人,就是100人,这100人再找10人,就有1000人。仅仅一年时间,我团队的规模是30万人左右。”[4]在此笔者提醒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出于贪念和对高回报的幻想,将有嫌疑的产品或组织积极介绍给亲友,或主动在组织里承担“宣传、协调、培训”等工作,或鼓动亲友继续发展下线,否则很可能触碰到刑法的边界。
除了传销,还有哪些可能涉嫌的罪名?
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等。笔者在此简单介绍一下他们的区别和联系。
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集资诈骗罪”最主要的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诈骗手段”两个情形。其中,诈骗手段包括“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这就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内涵相当接近——“商品”和“服务”只是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以及以各种形式逃避返还资金——也就是说,如果在传销组织中,一个人从下线手中得来的钱没有用于再生产经营,而是被私自占有了,且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如 “善心汇”一案,会员购买善种子的钱直接汇入张天明个人帐户,下级会员“布施”的钱则很大部分归上级所有,钱财到手后用于买车买房等个人消费,张天明本人以及较高级别的“区域代理”们都有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所有构成犯罪的传销与变相传销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传销正式入罪后,非法经营罪只在有“真实经营”的情节背景下才能适用,也就是上文所举的两个例子中的第二种。对于没有真实经营,只是虚假的拉人头、收会费类型的传销(即第一个例子所描述的传销),则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5];另外,非法经营罪需要以经营所得,即经营的数额或违法所得的数额来量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行为犯,不以数额量刑,而以组织领导的行为本身量刑。也就是说,即使自己得到的钱财数额不大,也有可能因为在组织内部表现活跃,发展了众多成员而被定罪。
刑法第300条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罪”,或“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简历,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入罪情形包括“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在内的六种情形。若跨省建立分组织或跨省发展成员,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善心汇”是否属于邪教组织,成员内部对张天明的吹捧是否属于一种“神化”,还需要司法过程进一步的严格侦查和考量。
此外,如果传销组织人员非法聚众,也可能构成刑法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善心汇”来京聚集事件)等。
能判多少?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判刑问题。笔者用表格方式整理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的情节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
| 情节 | 量刑 | 备注 |
|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或领导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和 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总结
传销组织以极高的利润和情感渲染发展会员。如果你一直没有见到过所谓的“商品”,或者商品价格与市场价严重不符,对方同时许诺高额利润——此刻,你的警惕心应当被唤醒了。对于有嫌疑的产品或组织,笔者建议大家不要传播,更不要积极拉身边的亲友入伙,否则,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限度,很可能触碰到刑法的边界,金额越大则越靠近无底的悬崖。
注:文章法律分析部分系作者个人观点,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使用,建议有需要的读者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1] 其中部分新闻资料引自澎湃新闻记者谭君,《这个经济邪教,让500万人血本无归,涉案数百亿》,2017年7月28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2013年11月14日
[3] 周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定案量刑实证研究——以2014年中国裁判文书网180例相关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页7
[4] 引自澎湃新闻记者谭君,《这个经济邪教,让500万人血本无归,涉案数百亿》,2017年7月28日
[5] 参见高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探讨》,华东政法大学,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