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不久前,摩拜卖身风波如火如荼,博取了不少眼球。摩拜易主,乃大环境所趋,但身为知产人士,各位是否还记得于去年始发的摩拜“解锁”侵权纠纷?
2017年3月7日,深圳吟云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诉讼和司法救济程序,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摩拜被诉索赔130万元。涉案专利有“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互联网门禁系统”及“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
摩拜面对如此情况,迅速地采用了常规应诉手段,对深圳吟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先后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而就在前不久,三项涉案专利均被全部宣告无效,决定要点均为无创造性。
创造性作为一项发明专利权授予和确权审查中的最为重要的实质性条件之一,不仅是专利审查的重点,也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法院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和关注的问题,更是代理人在进行前期专利撰写时的要点所在。本文就简单说一说吟云专利被判定无创造性的过程对代理人进行专利撰写时的借鉴性启示。由于篇幅有限,仅举要治繁地以专利 “互联网门禁系统”的无效过程为例。
发明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权利要求有3条,具体如下:

针对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6项中国专利(公开号依次为:CN 103021045A、CN 101364316A、CN 101482987A、CN102654924A、CN102982593ACN、 103138920A)作为证据,认为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该专利最后仅以无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本文也仅就其创造性无效过程展开论述)。
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的现有技术,但证据1中没有公开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中的存储门禁单元设备管理信息的第一数据储存模块、用户门禁身份标识下发的第一处理模块、上报自身设备状态信息的第二处理模块和记录开门请求执行结果的服务器。正是这些区别特征使得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相对证据1可以提高用户使用体验、丰富系统功能、提高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所以其权利要求相对证据1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是有效的,想要无效掉它还是得从这些区别特征继续入手,因此继续引入了证据3和证据6,其技术方案对比关系如下表:

由证据1引入证据3和证据6,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引用这些技术手段,再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最主要的是: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也没有获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不具备创造性。而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的两个从权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所起到的作用也相同,且两个从权引用了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最终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因而被宣告三条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无论是在无效宣告中还是审查意见、亦或是评估报告中,专利的创造性往往都是焦点所在,而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在撰写专利之前,进行多维度的专利/文献检索是必不可少的一道步骤,在针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检索之前,要先将技术方案拆解为若干必要技术特征,再从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入手进行检索;如果很多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此时就应该考虑是否组合这些技术特征之后拥有全新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技术效果是先前无法直接预料的,那么包含该组合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依然是具备创造性的。
知己知彼,谋而后动,方能恰如其分地划定各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为百战百胜,但可以尽量规避落入其它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被无效的风险。这样写出来的专利再碰到类似吟云这样的情况,摩拜还能这样轻易地给自己“解锁”么?
不久前,摩拜卖身风波如火如荼,博取了不少眼球。摩拜易主,乃大环境所趋,但身为知产人士,各位是否还记得于去年始发的摩拜“解锁”侵权纠纷?
2017年3月7日,深圳吟云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诉讼和司法救济程序,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摩拜被诉索赔130万元。涉案专利有“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互联网门禁系统”及“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
摩拜面对如此情况,迅速地采用了常规应诉手段,对深圳吟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先后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而就在前不久,三项涉案专利均被全部宣告无效,决定要点均为无创造性。
创造性作为一项发明专利权授予和确权审查中的最为重要的实质性条件之一,不仅是专利审查的重点,也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法院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和关注的问题,更是代理人在进行前期专利撰写时的要点所在。本文就简单说一说吟云专利被判定无创造性的过程对代理人进行专利撰写时的借鉴性启示。由于篇幅有限,仅举要治繁地以专利 “互联网门禁系统”的无效过程为例。
发明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权利要求有3条,具体如下:

针对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6项中国专利(公开号依次为:CN 103021045A、CN 101364316A、CN 101482987A、CN102654924A、CN102982593ACN、 103138920A)作为证据,认为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该专利最后仅以无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本文也仅就其创造性无效过程展开论述)。
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的现有技术,但证据1中没有公开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中的存储门禁单元设备管理信息的第一数据储存模块、用户门禁身份标识下发的第一处理模块、上报自身设备状态信息的第二处理模块和记录开门请求执行结果的服务器。正是这些区别特征使得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相对证据1可以提高用户使用体验、丰富系统功能、提高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所以其权利要求相对证据1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是有效的,想要无效掉它还是得从这些区别特征继续入手,因此继续引入了证据3和证据6,其技术方案对比关系如下表:

由证据1引入证据3和证据6,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引用这些技术手段,再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最主要的是: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也没有获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不具备创造性。而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的两个从权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所起到的作用也相同,且两个从权引用了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最终该专利(互联网门禁系统)因而被宣告三条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无论是在无效宣告中还是审查意见、亦或是评估报告中,专利的创造性往往都是焦点所在,而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在撰写专利之前,进行多维度的专利/文献检索是必不可少的一道步骤,在针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检索之前,要先将技术方案拆解为若干必要技术特征,再从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入手进行检索;如果很多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此时就应该考虑是否组合这些技术特征之后拥有全新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技术效果是先前无法直接预料的,那么包含该组合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依然是具备创造性的。
知己知彼,谋而后动,方能恰如其分地划定各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为百战百胜,但可以尽量规避落入其它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被无效的风险。这样写出来的专利再碰到类似吟云这样的情况,摩拜还能这样轻易地给自己“解锁”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