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后,距离“全面禁食野味”还有多远?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病毒源头被高度怀疑与食用野生动物有关,这并非疫情第一次指向野生动物。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病毒源头被高度怀疑与食用野生动物有关,这并非疫情第一次指向野生动物。最早出现在广东的SARS感染病例,多数有与野生动物接触史,同期,科研人员在广东野生动物市场的果子狸体内分离和检测到了SARS病毒。此次疫情疑似地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被检测出大量新型冠状病毒,其名为海鲜市场,但却以售卖野生动物闻名。疫情发生后,中国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便指出,新冠病毒的自然宿主可能是蝙蝠。近日,华南农业大学科研团队最新研究表明,穿山甲高度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潜在中间宿主,穿山甲的分离毒株与新冠毒株相似度高达99%。
疫情发生后,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多位院士、专家学者公开联名呼吁,建议全国人大紧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并将公共健康安全内容纳入其中,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风险。
野生动物,它们应该在大自然中,而不是在我们的餐桌上。如何让野生动物“远离餐桌”?法律的约束无疑是最直接的手段。拒食野味,法律应有更大作为。
一、立法层面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我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订)以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其中,《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1]规定,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保护法》历经几次修改,2003年SARS后有学者便提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但由于种种原因均未入法。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其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未涉及“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他一般野生动物,殊不知,法律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级,但其携带病毒的致害性却殊途同归;其追究的犯罪行为局限于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并未涉及制作加工、食用等行为。
因此,除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重视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还应该出台《刑法》修正案进行规制,如对非法制作加工、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般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分类分级规制。
另外,全面建立禁食野生动物的名录制度,从法律上卡住非法食用这个需求端。[2]总之,在立法层面,需要弥补法律漏洞,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进行全方位有益设计,做到有法可依。

二、执法层面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显示,新冠肺炎病毒可能的中间宿主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如真为食用穿山甲而带来病毒引发疫情,则也反映出执法部门对野生动物非法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也不乏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从主观方面来看,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消费的整个链条长、环节多,存在监管主体众多、权力交织,管理混乱和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的现象[3],监管对象也很难做到自律;从客观方面来看,也存在法律缺失导致无法可依,执法无据,如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比较薄弱,甚至一些野生动物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4]
行政监管体制以及机构分工的不合理,造成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众多、职能重叠、职责交叉,从而导致监管混乱、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监管滞后、执法不力等,以及一些野生动物养殖和交易能够推动地方经济而使得严格监管动力不足等问题[5]。以上种种都使得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效果不佳。
为此,建议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将相关监管职能归口交由一个行政部门承担,同时构建多部门之间的联防、联查、联控机制,有效提高监管效率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增强基层行政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守法层面
从公民个人守法而言,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努力。一方面,个人需要管住自己的嘴,摒弃自身的猎奇之心和口腹之欲,自觉抵制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另一方面,在这个互联网融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应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
实际上,从此次疫情来看,无论是网友对雷神山火神山医院的云监工,还是对捐赠物资的监督,都体现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更需要公众的互相监督,建议政府可以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开通群众热线平台等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结语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缺失以及执法不严只是导致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之难的表面因素,而深层次的根源恐怕还在于国人生命伦理观念的缺失,尤其是对于生命基本尊重意识的缺乏。[6]就像董卿在央视主持人大赛中所评述的,“伤害与被伤害是对立统一的,伤害他人有时候也意味着在毁灭自己。人和动物,人和自然,要讲究平衡,如果人类自以为占尽了优势为所欲为,那么对不起,枪响之后没有赢家!”
这个特殊的“战疫”,你看见了什么?记住了什么?你为什么感动?又为什么彻夜难眠?我们坚信,疫情终究会过去,最终的胜利是全国上下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换来的。代价不能白付,教训必须铭记,作为个人我们能做什么?——至少,我们可以做到拒食野味。
[1]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 常纪文、常杰中:《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应有更大作为》,载《光明日报》, 2020年2月8日08版。
[3] 新华社发:《“舌尖上的肺炎”祸起野生动物交易,专家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766026033232903&wfr=spider&for=pc,2020年2月8日最后访问。
[4]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8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8种,还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野生动物”1591种以及昆虫120属所有种等都纳入保护范围,但是,包括蝙蝠、鼠类、鸦类等约1000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
[5] 刘鹏:《如何破解野生动物交易监管的四大难题》,界面新闻(2020年1月28日),https://view.inews.qq.com/w2/20200128A0BTAK00?tbkt=I&strategy=&openid=o04IBAHm5kd-ipH8wyN5YDEGV0KU&uid=&refer=wx_hot,2020年2月8日最后访问。
[6] 刘长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难在何处?》,https://www.sls.org.cn/levelThreePage.html?id=11282,2020年2月8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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