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们近期承办了一起购房人遭遇售楼人员合同诈骗的案件,尽管该售楼人员已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因其已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故刑事案件项下购房人难以追回损失。故购房人转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并要求开发商及代理销售商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即代理开发商参与了该起诉讼案件。
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看待“开发商及代理销售商是否需要担责”这个问题的呢?购房人在买房时,要谨记哪些“要点”以防被骗呢?
裁判要旨
售楼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实施诈骗犯罪,已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而是独立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对售楼人员负有监管义务,未能尽到监管义务可类推适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规定,对购房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开发商委托代理销售商对其开发建设的“桃源滨江”(化名)商品房项目代为销售,李某为代理销售商的员工,以销售经理身份进场销售。
2019年9月,购房人王某前往售楼处看房,李某负责接待,此后在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李某利用王某买房心切的心理,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谎称能够保留或搞定房源,虚构需要缴纳认购金等款项的事实,欺骗王某向李某个人账户转账累计达500余万,该等款项均被李某用于网络赌博等予以挥霍。
在李某收取王某第一笔“认购金”40万后,曾就此事告知其上级张某,张某得知后,当着王某的面要求李某把钱还给王某,但李某私下并未退还,张某后续也并未跟进此事。
案发后,李某于2020年6月被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20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开发商及代理销售商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开发商对王某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销售商对王某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认为

四、防骗指南
购买一手房务必谨记 “一个不要,四个一定要”,以防“钱房两空”:
1.一定不要向开发商以外的主体转账
实践中,开发商不可能指令购房人将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款项支付到售楼人员等个人名下账户内,若收款主体与楼盘项目公司名称(可通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公示文件确定)不一致的,务必要提高警惕了!
2.一定要记得尽量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售楼现场财务室POS机刷卡。实践中,很多开发商会委托代理销售公司代为进行销售,因此售楼现场向购房人推介房源、负责日常沟通的大多人员可能并不是开发商的员工。但有一个地方,开发商通常都专门安排自己的员工进行管控——财务室,专门负责款项收付以及合同用印,因此在财务室现场刷卡的方式相对有保障;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开发商账户内。该账户通常为开发商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就该项目专门开立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专门用于接收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购房款的账户,该账户通常会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购房人也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予以查验,是最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之一。
3.一定要多关注销售现场的公示窗口
开发商通常会将预售许可资料、购房所需资料、付款方式以及前文所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等重要信息进行公示,购房人一定要记得“眼见为实”,务必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
4.一定要记得,对于售楼人员私下提供的合同、收据等重要购房凭证,要到售楼处财务室核实真伪
前述案件中,为实施诈骗,犯罪份子即私自伪造了开发商的公章以及收据等,通过邮寄或私下递交的方式给到购房人之后,若购房人及时到销售现场进行核实,犯罪分子的骗局就很容易被戳穿了。
5.一定要知道“网上房地产”上公示的房源销售状态通常会有延迟,仅能作为参考
售楼现场房源销售瞬息万变,有人付定金了、有人签合同了、有人退房了、有人退掉的房子又被其他人定了……这些实时的销售状态并不会立即同步到“网上房地产”上,而是会有延迟。前述案件中,因购房人看中的房子实际已经售出,但因未能及时同步到“网上房地产”,导致“网上房地产”上显示该套房子仍为可售,犯罪分子即借此编造了开发商捂盘,其能搞定房源的骗局。因此提醒广大购房人,房源状态还是要以销售现场的“销控表”为准,“网上房地产”上公示的房源销售状态仅能作为参考。
我们近期承办了一起购房人遭遇售楼人员合同诈骗的案件,尽管该售楼人员已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因其已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故刑事案件项下购房人难以追回损失。故购房人转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并要求开发商及代理销售商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即代理开发商参与了该起诉讼案件。
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看待“开发商及代理销售商是否需要担责”这个问题的呢?购房人在买房时,要谨记哪些“要点”以防被骗呢?
裁判要旨
售楼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实施诈骗犯罪,已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而是独立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对售楼人员负有监管义务,未能尽到监管义务可类推适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规定,对购房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开发商委托代理销售商对其开发建设的“桃源滨江”(化名)商品房项目代为销售,李某为代理销售商的员工,以销售经理身份进场销售。
2019年9月,购房人王某前往售楼处看房,李某负责接待,此后在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李某利用王某买房心切的心理,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谎称能够保留或搞定房源,虚构需要缴纳认购金等款项的事实,欺骗王某向李某个人账户转账累计达500余万,该等款项均被李某用于网络赌博等予以挥霍。
在李某收取王某第一笔“认购金”40万后,曾就此事告知其上级张某,张某得知后,当着王某的面要求李某把钱还给王某,但李某私下并未退还,张某后续也并未跟进此事。
案发后,李某于2020年6月被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20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开发商及代理销售商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开发商对王某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销售商对王某损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认为

四、防骗指南
购买一手房务必谨记 “一个不要,四个一定要”,以防“钱房两空”:
1.一定不要向开发商以外的主体转账
实践中,开发商不可能指令购房人将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款项支付到售楼人员等个人名下账户内,若收款主体与楼盘项目公司名称(可通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公示文件确定)不一致的,务必要提高警惕了!
2.一定要记得尽量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售楼现场财务室POS机刷卡。实践中,很多开发商会委托代理销售公司代为进行销售,因此售楼现场向购房人推介房源、负责日常沟通的大多人员可能并不是开发商的员工。但有一个地方,开发商通常都专门安排自己的员工进行管控——财务室,专门负责款项收付以及合同用印,因此在财务室现场刷卡的方式相对有保障;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开发商账户内。该账户通常为开发商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就该项目专门开立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专门用于接收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购房款的账户,该账户通常会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购房人也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予以查验,是最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之一。
3.一定要多关注销售现场的公示窗口
开发商通常会将预售许可资料、购房所需资料、付款方式以及前文所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等重要信息进行公示,购房人一定要记得“眼见为实”,务必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
4.一定要记得,对于售楼人员私下提供的合同、收据等重要购房凭证,要到售楼处财务室核实真伪
前述案件中,为实施诈骗,犯罪份子即私自伪造了开发商的公章以及收据等,通过邮寄或私下递交的方式给到购房人之后,若购房人及时到销售现场进行核实,犯罪分子的骗局就很容易被戳穿了。
5.一定要知道“网上房地产”上公示的房源销售状态通常会有延迟,仅能作为参考
售楼现场房源销售瞬息万变,有人付定金了、有人签合同了、有人退房了、有人退掉的房子又被其他人定了……这些实时的销售状态并不会立即同步到“网上房地产”上,而是会有延迟。前述案件中,因购房人看中的房子实际已经售出,但因未能及时同步到“网上房地产”,导致“网上房地产”上显示该套房子仍为可售,犯罪分子即借此编造了开发商捂盘,其能搞定房源的骗局。因此提醒广大购房人,房源状态还是要以销售现场的“销控表”为准,“网上房地产”上公示的房源销售状态仅能作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