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因被执行人交付执行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全部债务,需要由法院对清偿部分究竟是本是息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因债务利息问题产生矛盾,甚至发展为执行异议。
探其原因,系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执行分配中的债务本息清偿顺序进行规定。故此,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案件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究。
一、先息后本模式初探
以往,法院在制作执行分配方案之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同已作废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一般在执行分配方案制作时,依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对已经清偿的款项的性质进行认定,但是此种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原因如下:
1、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有观点认为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仅仅适用于实体审判程序,并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2、《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支付利息,如再以先息后本的模式加以执行,会严重加重债务的义务,对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不利。
二、先本后息模式初探
纵观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唯有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略有涉及,其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但是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债务本金还是包含着债务本金的一般债务利息进行规定,亦未对债务本金及其债务本金的一般债务利息先后履行顺序进行规定。
虽上述规定未能有明确规定,但是探究上述司法解释立法本意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司法解释的本质是在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相关利益,避免出现债务越还越多的情形出现。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著》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以非法条的形式又明确了“先本后息”的清偿原则[1]。
三、本息并还模式的初探
200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样的问题是,在该批复中,仅仅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但是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债务本金还是包含着债务本金的一般债务利息进行规定,亦未对债务本金及其债务本金的一般债务利息先后履行顺序进行规定。
四、司法实践中的本息清偿顺序也并不统一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以何种方式清偿并无统一的意见,试举例如下: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苏执复23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偿还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系依据相关实体法律规定作出,在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无约定情况下,执行中其清偿顺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在该裁判文书中,江苏高院的观点为先息后本的模式。
2、(2020)苏执复198号案件中,江苏高院认为“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避免过度执行以及有利于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角度考虑,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另行约定情形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再履行一般债务利息”,从而裁决撤销了南通中院的(2020)苏06执异3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在此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似乎变为“先本后息”(该案例引用自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夏法官2022年09月02日发表于江苏法治报的文章《民事执行中的本息清偿顺序》一文,对于该案例,未能检索到原文)。
综合比较上述同样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可以发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始终未能取得共识。但是上述(2020)苏执复198号案件形成实践较后,是否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问题的最新共识,值得继续观察其后续的法律文书。
五、结语
最后,借用南京中院(2016)苏01执复72号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关于还款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甚至本息并还,实务界争论不休,并无统一权威的规定。”为本文画上一个句号。关于上述问题,本文仅为抛砖引玉,欢迎各位发表意见。
引用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第294页。
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款项利息清偿模式初探
作者:吴鸣骏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