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买到过期食品?孟连法院为您维权!

来源:孟连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司法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小编挑选了孟连法院受理的真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帮助大家精准“避坑”。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司法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小编挑选了孟连法院受理的真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帮助大家精准“避坑”。
网购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怎么办?
当下,互联网购物逐渐成为人们主要的购物渠道之一,网上购物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一旦发生纠纷异地维权难的问题,为更好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孟连县人民法院不断推进“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网购消费者提供“线上”诉讼服务,有效化解网购纠纷异地维权难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通过某平台向被告购买了“冰岛蜜香”普洱茶14饼,后发现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原告通过网上立案诉至孟连县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772元,并依法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27720元,共计30492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核实相关问题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原告沟通,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赵某货款及赔偿金共计20000元。
不小心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在被告处购买过期李子园无糖饮料2瓶共10元。陶某要求某店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还购物款十元并赔偿一千元。案件标的虽小权益事大。法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并要求某店铺严格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也要依法合理适当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某店铺当场给付李某赔偿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利益,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安全和生命安全,需政府、企业及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堵塞漏洞、防患未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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