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传统节日春节过完了,大田公司的员工也开心地收到了公司每年新春佳节发放的过节物资。公司每年都会统一采购这些物资,可一到账务处理的时候,却会有所犯难,这到底是该计入福利费还是工资?如果把过节物资算作工资,那么就须代扣个人所得税。本来是公司为员工送去新年的问候,但要是真的扣了个税,反倒弄巧成拙,让大家产生不好情绪。那么国家税法政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解析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大田公司发放的过节物资,属于人人都有份的补贴,所以此项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建议
为员工谋取福利是每个企业最基本的目标准则,如何处理好“送福利”与“扣税款”的关系是关键。作为公司,正确的方式是成为员工坚实的后盾,把过节物资按时按量地发给员工,公司自身默默地代扣因发放福利所产生的税款。
扩展阅读
福利有很多种,那每年“体检”算公司福利么?也应当扣除个税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简言之,如果是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不应征收个税,如果是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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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晟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传统节日春节过完了,大田公司的员工也开心地收到了公司每年新春佳节发放的过节物资。公司每年都会统一采购这些物资,可一到账务处理的时候,却会有所犯难,这到底是该计入福利费还是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