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伴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原先的很多法律规定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婚姻家庭、侵权部分,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汪建峰律师对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分析,谈谈新的变化以及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注意事项。
一、新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除了《民法通则》规定外,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而《民法典》对该部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第1253和1254条,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新的变化
1、区分物件倒塌、脱落、坠落与人为抛掷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和抛掷物品都规定在同一个条款中,而《民法典》则对物件倒塌、脱落、坠落与人为抛掷进行了区分。这也不难理解,主要区分的点在于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时被动的,是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物品上的附着物因各种被动原因比如老化、产品质量等原因被动地对受害人进行了侵权;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主要是由于人为将建筑物的物件对外进行抛掷,这是人为主动实施的行为,所以两种侵权行为主观上具备区别。
2、增加了“追偿”的规定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得知,新的规定增加了“追偿”的规定,也就是说原来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哪怕不是实际侵权人,补偿之后就不存在其他救济途径。现在新的规定给予了这些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受害人之后,一旦能够确定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则有权向实际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3、前置程序
《民法典》的规定还将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查清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作为前置程序。原来的规定中对于这类案件,没有规定公权力的介入,而这一次民法典规定,发生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机关必须先介入调查,查清具体的责任人,这样也尽可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从而使得赔偿责任精确化。
4、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在原来的相关规定中是不存在的,而新的规定中,针对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5、追加刑事追诉
最为重要的一点也是对侵权人责任承担变化最大的一点在于,从目前已有案例可以得知,在公安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后,追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追诉。这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也是属于重罪,带来的后果就是侵权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多年的“牢狱之灾”。
三、结语
随着新旧法律规定的不同,势必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当我们对高空物件致人损害的法律后果有足够清新的认识以后才能让我们防微杜渐,在事关每个人的生活细节上谨小慎微,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公共安全。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高空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新变化
作者:汪建峰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新的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伴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原先的很多法律规定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婚姻家庭、侵权部分,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汪建峰律师对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分析,谈谈新的变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