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多年来售卖水果,被告唐某也在同一市场售卖水果,因是同行,双方相识后,经常结伴同行到冷水滩采购水果。2016年2月25日晚,原、被告相约同去冷水滩采购水果,唐某驾驶自己的轻型货车接上原告一同前往。当晚0时40分,被告唐某驾驶的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套牌车相撞,致使原、被告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向行驶的套牌车驾驶人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至今没有查找到真正的驾驶人。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套牌车)驾驶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均不负该事故的责任。经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仅在原告就医期间支付医药费3000元。事故发生至今,因交警部门一直没有查实套牌车的肇事者,原、被告均无法得到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89674元,被告以自己是好意搭乘,没有收取原告费用,在该事故中自己也受了伤有损失,且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套牌车驾驶人负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被告唐某驾驶车辆接原告杜某采购水果,自原告杜某坐上被告的车辆时,原、被告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在顺利到达目的地前,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乘车安全。被告在到达目的地前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套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杜某受伤,尽管原、被告均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但原告在受伤后,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某应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3971.38元(含被告唐某已垫付的医药费3000元)。
以案说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出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处理竞合采取的是有限选择原则。当事人只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但二者又有不同:1、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归责原则不同。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而违约责任,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3、诉讼时效在一定情况下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
具体到本案中,杜某可以依法对“套牌车驾驶人”提起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之诉适用的是过错赔偿原则,该事故,“套牌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表明“套牌车驾驶人”对造成杜某人身伤害是有过错的,杜某当然可以要求“套牌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套牌车驾驶人”一直无法查实,至杜某无法索赔,故其选择以违约之诉起诉自己乘坐的车辆驾驶人唐某要求赔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基于运输合同,杜某又可以向承运人唐某提出违约之诉获得赔偿。作为承运人的唐某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杜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杜某经唐某同意,乘坐唐某驾驶的车辆,途中遭遇车祸,导致两人同时受伤,车主唐某尽管不负此交通事故的责任,但是作为承运人确违反了在合理期间内将杜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现唐某以自己属好意搭乘,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拒绝赔偿杜某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唐某是好意搭乘还是收费服务,都不影响杜某向其索赔。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咸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按照这个原则,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搭乘别人车辆的人的重大过失或是故意造成的,那么可以考虑免除驾驶员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搭乘别人的车而受到伤害应该与一般的受害者一样能够得到赔偿。因此杜某可基于此以违约起诉唐某获得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杜某的损失。
“顺风车”搭乘“顺路客” 遭遇事故需担责
作者:承德中院来源:承德中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多年来售卖水果,被告唐某也在同一市场售卖水果,因是同行,双方相识后,经常结伴同行到冷水滩采购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