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事件:致命的“一票否决权”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楼塌了。短短一年,ofo(小黄车)从风光无两“独角兽”到仓皇溃败,令人唏嘘。

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楼塌了。短短一年,ofo(小黄车)从风光无两“独角兽”到仓皇溃败,令人唏嘘。谈及溃败原因,两位业界大佬马化腾和李学凌(欢聚时代(YY)创始人)都直指“一票否决权”(veto right)。细究缘由,想必多样复杂,不会仅仅是因为投资协议中某个法律条款掣肘所导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此一窥“一票否决权”之究竟。


1.“一票否决权”是什么?
在股权投资领域,一票否决权是投资人常用的自我保护条款。简言之:对于公司决策事项,需要投资人的同意。一票否决权通常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体现:对于董事会决议事项,其中应包含投资人委派董事的同意方可通过。
投资人一般不会事无巨细要求全部事项纳入一票否决权范围,大多数情况下,仅会对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重组、重大资产转让、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等重大事项要求一票否决。
2.“一票否决权”是否有效?
“一票否决权”属于舶来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其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之下究竟效力几何,一直存疑。近年,随着上海等地出现少量关于一票否决权的公开司法案例,这个问题变得日趋明晰。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于从尊重交易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角度,认定“一票否决权”条款有效。
这里需要留意一点,从《公司法》具体规定条文来分析,在有限公司条件下,因其人合性特征,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具有较大的自由约定空间,从而为设置一票否决条款提供了足够的依据空间;但对于股份公司,一票否决条款存在法律障碍。
3.“一票否决权”的风险防范
现实中,不少项目企业和创始人融资时过于关注融资估值,而对于包含一票否决权等内容的决策条款关注不足,造成巨大隐患。
隐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票否决权使得投资人对公司运营拥有较强的干预能力,相对应地,项目公司以及创始人团队则会受到较多的制约;二是如果有多位投资人享有一票否决权(比如在多轮融资的情况下),更容易增加决策风险,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很可能导致公司决策陷于僵局——从现有新闻报道看,ofo似乎正是遭遇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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