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是解读“合规”系列第七部分,具体介绍了我国司法实务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态度。
07 态度
我国司法实务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态度
2020年初,企业刑事合规逐渐走向司法实务并且突然爆发、轰轰烈烈,真正从论文期刊的纸面走向司法案卷的纸面,从学术走向实务,从底层走向高层,并且大有星火燎原之势。所以,笔者认为2020年是中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元年。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市检察院等六地检察机关为合规不起诉试点单位。
同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一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营企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公司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公司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聘请专家及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帮助制定了一整套合规方案。
同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企业可以委托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执行,针对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圳市宝安区召开了“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指出:检察机关在做好指控证明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理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司法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要把《民法典》中蕴含的产权保护理念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同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对一批虚开发票的企业及经营者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举行集中公开宣告,同时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帮助企业查找漏洞,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护航企业“轻装”再出发。10月中旬,浙江省检察院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探索相对不起诉处理。
同年,11月,最高检发布合规指导性案例。12月25日,最高检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最高检党组还专题研究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推进企业合规制度试点与对企业平等保护的有机衔接,成立了最高检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组。
解读“合规”系列(七)
作者:穆子靖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本节是解读“合规”系列第七部分,具体介绍了我国司法实务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