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度调整,海洋经济、海洋权益的地位不断上升,海事司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有效发挥海事司法的职能作用,在全球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中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深化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国际化步伐,确定科学合理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路径极为重要。本文结合上海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围绕着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衡量因素、布局特征、战略定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对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四项具体建议。
在三十余年的探索发展历程中,中国海事司法乘势而上,从无到有,从借鉴到创新,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实现了从初创阶段到全面健康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我国成为全世界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初步确立了亚太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伴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度调整,世界航运中心逐渐东移,海洋经济、海洋权益的地位不断上升,海事司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新目标,并在2016年3月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正式写入工作报告。
如何有效发挥海事司法的职能作用,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夯实和超越亚太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在全球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中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深化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国际化步伐,科学合理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路径极为重要。本文将结合上海海事法院的实际情况,对上海在国际海事司法建设中的定位与发展路径进行研究。
一、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描述的是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需要各方面软硬件环境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具体而言,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优质的海事案件、精良的法官队伍、完善的审判机制为核心要件,以发达的航运经济、健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优良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开放的政策导向等因素为重要支撑,逐步提升海事司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度、吸引力、影响力和辐射力。
(一)核心要件
1.发达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既要体现海事法律体系在历史渊源、价值选择上的独特性,又要符合国家的现实情况和与既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既要积极吸纳各类国际通行规则,也要兼顾到保护国内航运和贸易利益的需要,并关注到国际经贸新格局下与时俱进的需求。
2.大量优质的海事案件。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达到一定基数,涉外案件占据较高比例;案件类型丰富多样,高端新类型航运纠纷占据一定比例;案件整体审判质量较高,具有引领示范意义、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占据一定比例。
3.素质精良的海事法官队伍。有一支精通法学理论、谙熟审判技能、掌握航运实务,具备国际视野、充分参与国际交流、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最前沿,具备一定国际威望和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4.高效完善的海事审判机制。积极对接国际海事司法需求,在审判组织运作、审判程序开展、涉外案件审理、远程开庭质证等方面不断优化创新,完善公正、高效的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式。
(二)重要支撑
1.发达的航运经济。以较大港口吞吐量、高效物流集疏运体系、频繁航运交易等为特点的发达的航运经济,促使航运企业、机构、要素和功能加速集聚,为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更大的舞台。
2.健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航运服务功能健全完善,航运金融、评估、经济、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拥有新型、高附加值、可持续发展的航运资本、知识和技术流,海商事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发展,有助于促进海事司法理念和规则的变革和发展。
3.优良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海事律师和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对国际海事规则的深入了解和对当地法律与裁判规则的掌握,海事律师、仲裁员可以为海事纠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并通过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4.开放支持的政策导向。保持对航运经济创新的鼓励,以适度开放的商务政策、适宜的管理、税收和用工政策等优势吸引航运企业全球布局,给予海事司法发展更加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以更高层次的开放创新发展,提升海事司法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衡量因素
1.国际关注度高。海事司法的受关注程度,取决于其透明度和知名度。透明度,是指有没有将审判工作情况、裁判规则导向、法院工作动态向国际国内社会进行及时、全面的公开。知名度,相当于名誉和声望,指的是一国海事司法状况被国际航运界的知悉和了解程度,以及出现在国际媒体的曝光频率。
2.自身吸引力强。从狭义上讲,是吸引涉外海事案件的选择管辖,使更多的外籍当事人,基于海事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主动选择到一国进行诉讼;从广义上讲,优良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为航运软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吸引物流、资金、信息、人才等航运要素、提高高附加值航运服务的市场集聚度也有积极的意义。
3.国际影响力大。海事裁判规则能够体现国际先进海事理念和原则,能够被国际航运界所接受和广泛引用,成为海事法律领域内的国际标准和国际规则;同时,广泛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在国际海事制度创建和国际航运规则制定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4.功能辐射力广。在专注于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在国际社会上的带动作用、辐射功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深入开展海事法律研究,成为海事审判发展的引领者、服务港航业发展的智库和海事法律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
二、当前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布局及特征
放眼全球,当前国际海事司法的重心呈现出“新老”争辉的两极格局。西方国家作为海上运输的起源,航运业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拥有深厚的历史沉淀,其中尤以伦敦为重,百年来无可争议地稳居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亚洲航运业迅猛发展,新加坡近十数年在发展航运海事业上的努力,已使其成为东方新兴的海事司法中心。
(一)以伦敦为代表的传统海事司法中心
伦敦是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金融中心,也是欧洲最大的城市,100多年来,伦敦长期在国际海事司法中占据核心地位,是毫无争议的传统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1.悠久航运业发展历史。发达的国际海运和航运服务业是伦敦能成为并延续其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地位最根本的原因。18世纪初开始的工业革命使英国成为世界工厂,跨国贸易和国际海运业务急速发展,逐渐成为世界航运中心,并汇聚着众多国际航运组织总部、国际性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航运服务业发达。
2.优势海事审判及仲裁。英国一直保持的独立专业的海事审判体系,确保了伦敦海事司法能够高效专业运行。其具备精细完备的海事立法及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成立于1960年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长期以权威性、公信力在海事仲裁领域一家独大,伦敦仲裁条款是众多船东在签订航运合同时的首选,也是国际航运业主要格式合同默认的仲裁选择。
3.丰富海事人才资源。伦敦拥有众多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和跨国律所,有一大批能够为国际海事纠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仲裁员和海事律师。伦敦的世界著名学府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能够源源不断为伦敦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输送优秀人才。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新兴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近几十年来,亚洲海运贸易迅速增长,其中新加坡航运中心的发展特别引人瞩目,其在体制、机制方面做出的各项积极、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使之成为国际认可的新兴海事司法中心。
1.大力发展海事仲裁。新加坡于1995年出台的国际仲裁法的内容兼容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统,被视为建设海事仲裁中心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最初一步。新加坡法院将对海事仲裁的支持明确视为政策性目标,对仲裁提供最大化的支持与宽松、最大小化的干预。新加坡海事仲裁院自2009年重组后,具有更高的独立性,相较伦敦在经济、便捷、高效等方面的优势更为突出。2012年,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将新加坡列为其标准争端解决条款中的三大正式仲裁地之一,使新加坡毫无争议地成为与伦敦、纽约并驾齐驱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2.各项政策充分支持。为统筹海事规划,1996年新加坡政府成立海运与港口管理局(MPA)专门负责监管港口和海运服务,又于2004年成立了新加坡海事基金会,专门致力于促进航运业多部门合作、建立公私领域协作关系。新加坡政府出台了各项针对企业、人才的特殊优惠政策,如对外籍仲裁员提供最长时间为60天的工作准证豁免(Work Pass Exemption),对报酬提供免税待遇;又如对外籍船舶适用“特许国际航运企业计划”(AIS),在10年内享受合格航运收入的税收豁免,成功争取到许多主要的国际航运企业落户新加坡、投资设立运营中心。
3.广泛参与国际海事事务。新加坡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航运公会(ICS)、BIMCO等国际主要海事组织的核心成员。新加坡还积极举办各类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性会议,吸引了各大主要航运企业参与,其对国际事务的积极参与极大提高了新加坡海事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现今全球海事司法聚焦地已形成以伦敦、纽约为代表的西方传统中心与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方新兴中心的鼎立之势,且这一格局也面临着新的波动。新加坡的崛起不仅对西方港口造成冲击,在亚洲范围内也产生了集聚效应,未来格局的变化将取决于各地的进一步发展。
三、上海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分析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各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对照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各家海事法院针对自身的区位特点、审判传统,应有所侧重,有所筹划,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更好完成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这个目标。
(一)上海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所面临的机遇
随着“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不断推进,上海全球城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面启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进入攻坚阶段,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面临着许多的机遇。
1.特殊区位优势为海事审判提供丰富实践资源。上海是我国沿海的主要国际枢纽港、对外开放的重要口岸,也是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长三角城市圈的核心城市,有着广阔的经济腹地和便利的集疏运体系,近年来在航运、金融、贸易、科创等领域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航运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业务创新不断涌现,涉外疑难复杂、大标的和新类型纠纷的数量也有所增长,对于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有更高的需求度,也为海事审判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土壤。
2.国家战略汇集实施促进航运要素集聚。“一带一路”、“海洋强国”、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交汇实施,有利于促进各类航运发展要素的汇集,提高世界级资本、信息、能源、资源的集聚度,为上海充分利用航运市场资源、实现海事司法的创新发展提供重要机遇。
3.广泛国际交流推动海事司法国际化发展。随着上海的城市定位从2020年的国际文化大都市,转变为2040年的“卓越的全球城市”,包括航运领域在内的全方位国际交流交往将更趋紧密,全球性航运人才汇聚和海事法律交流更加频繁,高度开放、包容和多元化的环境将进一步推动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发展,推动将上海打造成国际知名、中国特色的新型海事法律智库和高端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4.海事审判实践成果厚植创新土壤。上海海事法院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三十年来始终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主动对接国际通行海事规则和惯例,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近4万件,案件当事人涉及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一批具有首创和示范意义、在国际国内有广泛影响的精品案件,为树立中国海事审判的良好形象做出了一定贡献,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上海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
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应当更加主动承担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使命,充分发挥领先全国、辐射亚太、面向世界的优势,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切入点,以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为方向,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中心定位为辅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
1.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目标,就是建设成在国际上更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依托上海在航运主体国际化、纠纷数量规模化和纠纷类型新颖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继续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促进海事法律适用统一,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上海诉讼。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规则发展,着力提升在全球海事规则制定中的权威性、引领性和影响力,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高端航运要素的集聚地、航运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和海事法律规则的“发源地”。
2.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找准海事司法与国家重大战略的结合点和工作着力点,为国家中心大局工作提供优质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和专业智库支持。以全球视野和开放胸怀,围绕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重大热点问题,集聚国际海事人才和资源,有效推动海事司法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
3.国际海事司法交流中心。充分利用上海的国际化优势,搭建互联互通的海事司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内对外交流网络,更好地与国际海事法律领域接轨,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四、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未来展望
围绕“一个主功能、两个辅功能”的战略定位,上海海事法院近年来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融入国际航运经贸新格局
1.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制定出台《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全面服务各项国家战略,对接“十三五规划”各项部署。
2.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南海黄岩岛附近海域海难事故等重大敏感案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对南海海域的司法主权,树立中国海事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
3.积极推动航运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进程。每年度向国际国内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版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典型精品案例裁判规则,梳理分析海事审判中反映出的航运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风险和趋势,受到国内外社会广泛赞誉。对上海航运金融、邮轮产业等关键领域发展过程中亟待与国际接轨的薄弱环节,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规范提示。
4.积极拓宽海事司法公开渠道。打造中英文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维度海事司法公开平台,不断提高充实度、信息量、便捷度和更新率,全方位、多角度实现海事司法公开。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邀请驻华使节、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充分发挥涉外海事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的知情权,海事司法透明度不断提升。
(二)公正高效解决航运纠纷,提升海事司法品牌影响力
1.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制定发布《关于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工作意见》,完善精品案件发现、审理、协同、评定和转化机制,积极运用判决方式创设裁判规则、打造首例案件,向国际社会推出了一批具有规则示范意义、有影响的精品案例,推动形成海事司法领域内的“上海规则”和“中国标准”。
2.完善海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设立航运金融、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聘任一批在航运相关领域有深厚造诣的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完善海事案件鉴定、评估数据库,健全海事专业技术查明机制,推动海事审判水平与国际接轨。
3.提升涉外海事司法工作水平。严格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公约、外国准据法,尊重国际惯例。在多起双方涉外案件中,外国主管单位和外籍当事人基于对上海海事审判水平的认可与信任,主动选择在上海提起诉讼。积极开展涉外海事司法援助,彰显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得到外国驻沪总领事馆及全球知名航运媒体的高度赞誉。
4.完善海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保监会等机构建立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海事争议争端中的优势,有效满足了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5.规范仲裁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中,坚持支持国际国内海事仲裁和适度监督的司法理念,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审查尺度,维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保障仲裁程序依法开展,有力提升了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
(三)深化海事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开拓制度创新试验田
1.优化涉外争议裁判方法。创设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委托书的司法认可机制,同意境外公司出具一份经公证认证的概括性总授权文件,在一段时间内免去逐案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繁琐和诉讼成本,受到众多国际航运企业的欢迎。在涉外案件审理中,创新采用网上视频方式对境外证据进行认证,提高境外证据审查认证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2.探索“互联网+海事审判”程序创新。以信息化为驱动,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海事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远程网络视频庭审、船舶移动数据分析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和系统升级,为中外当事人提供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起诉、参与调解和出席庭审的诉讼体验。
3.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方法。积极开展船舶网络拍卖工作,将网拍财产范围从国轮向外轮、从货船向工程船等特别用途的船舶、从商船向渔船延伸,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网拍船舶数量、首拍成交率和溢价率均在全国海事法院中位列前茅。执行效率和清偿率的提升对于吸引境外当事人选择管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深化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建设海事司法智库新平台
1.强化海事司法国际交流活动。与清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借助院校力量,提升海事司法智库的软实力。深入开展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围绕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航运领域重大热点问题,体现中国立场,代表中国智慧,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观点,贡献中国方案,增强上海在国际航运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2.深化海事司法智库法律研讨。以服务海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接轨国际海事规则为目标,通过承办或者参与国际国内高级别的学术研讨会,荟萃航运法律界思想精华,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引领性法律研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智库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3.打造海事司法智库品牌。编辑出版中英文双语版涉外海事海商精品案例选、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文书、案例、论文精选等品牌化、系列化海事司法智库产品,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理念和最新成果,增强国际社会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积极推动新型高端海事司法智库建设。
(五)加强海事司法队伍建设,培育高端国际化新人才
1.创新人才发展机制。建立有利于海事司法人才培养、集聚、流动和发展的机制,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和提高航运法律复合型人才结构、总量和整体素质,形成有归属感的空间。
2.加强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形成定期更新知识的长效培训和学习机制,鼓励法官到港澳台或国外学习、培训,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审判视野,提高理论和实务水平。开辟与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资源共享项目,与口岸单位、行业组织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培训机制,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应用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
3.加强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培育“国际视野、专业背景、复合型知识体系”的高素质海事法官队伍为目标,加强海事司法人才梯队建设和航运后备法律人才培养。成立以青年法官、法官助理为骨干的海事翻译员队伍,不断拓宽国际视野,增强交流能力,推动形成海事审判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格局。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格局深度调整,世界航运中心逐渐东移,各国对于高端航运服务业包括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虽然上海近年来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际知名的海事争议解决中心如伦敦、新加坡、香港等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海事裁判规则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有待提高,国际影响力大、权威度高的案件裁判还不够多,国际标准、国际规则的创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对国际公约、惯例和域外法的学习和了解有待进一步深入,外国法查明和准据法适用能力尚需加强,外籍当事人主动选择管辖的案件数量和比例还有一定提升空间。三是海事诉讼程序方式和配套制度设置上,对国际海事司法需求的创新回应不足,诉讼的便利度、灵活性、高效性有待进一步彰显。四是国际化高端海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有待加强,海事司法智库发展环境尚待优化,在国际舞台上的参与性、活跃度、话语权有待提升。
如何通过区域性的“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实践经验,进而实现提高我国海事司法的综合竞争力,成功参与国际竞争,上海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1.推进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机制创新。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自贸区法庭为创新试验田,继续在域外送达、繁简分流、涉外案件程序设置、人民陪审员的域外选任、跨境证据远程认证等领域深入探索,不断创新海事审判程序和方式,优化完善与国际接轨、有独特吸引力的海事诉讼制度。
2.推动国际标准创制能力提升。深入学习研究国际通行海事规则和主要航运国家的海事司法和仲裁案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域外法查明机制。创新和改进裁判文书的制作方式,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说理性和可预见性,以公开、公正、高效、可预期的裁判引领国际规则、国际标准的创制,努力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3.搭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制定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发展指数,委托有影响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指数评估。对标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知名海事仲裁地海事海商纠纷解决状况,组织做好跟踪研究,及时总结分析,力争在较短时期内打造出独具特色的国际海事司法品牌。
4.推动组建海事司法“全球智库联盟”。搭建全球先进的海事法律信息通信网络,构筑海事司法、海事仲裁、国际航运组织、涉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学术研究平台和沟通合作平台,汇聚中外海事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优质资源,形成中国乃至全球海事司法新规则的发源地、新成果的培育之地。
上海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与发展路径研究
作者:上海海事法院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摘要:伴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度调整,海洋经济、海洋权益的地位不断上升,海事司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