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充分证明该名称系其特有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从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的时间来看,两者大体在同一时间段使用“轻松筹”作为其众筹服务的名称,故轻松筹公司主张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从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的时间来看,两者大体在同一时间段使用“轻松筹”作为其众筹服务的名称,故轻松筹公司主张“轻松筹”名称系其特有,现有证据不能支持。
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的行为有其历史渊源和合理依据,系对其“轻松筹”服务名称一种延续性的使用,故轻松筹公司主张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服务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轻松筹公司)
被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追梦公司)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轻松筹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等。轻松筹公司自称其最早使用“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的名称是在2014年8月。
追梦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施工,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其经营的“轻松筹”亦是一款基于网络社交平台的众筹工具。
2014年11月20日,追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轻松筹”图文商标在第35、38、42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轻松筹公司对此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2017年3月15日,商标局出具对追梦公司第15748896号“轻松筹”图文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准予注册的决定。2016年6月28日,追梦公司取得第16370611号“轻松筹”文字商标在第35、38、42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浏览“轻松筹官方”、“大病轻松筹”、“轻松筹大病版”、“轻松筹互助”四个微信公众号,显示四个公众号均系追梦公司经营,并于2016年11月注册或完成认证。上述公众号在其介绍页面、筹款说明、项目支付等内容,多处使用了“轻松筹”字样,并在公众号页面中提供了名为“轻松筹”的手机APP下载链接。此外,追梦公司在其官网“追梦网”(www.dreamore.com)页面中使用“轻松筹”名称,及含有“轻松筹”字样的二维码推荐其微信公众号。
轻松筹公司为澄清事实、消除因追梦公司的行为导致的混淆和误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遂提出诉讼请求:1.追梦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及推荐微信的网页中使用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轻松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追梦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3.追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4.追梦公司承担合理费用300万元。
判决观察
轻松筹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端口经营的“轻松筹”服务,与追梦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经营的众筹服务,均属于网络众筹融资平台,二者的经营模式均为用户通过平台发起筹款项目,经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转发,获得公众关注和支持,从而筹集资金。二者在服务对象、内容、发展模式、经营平台等方面基本一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属于同业竞争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轻松筹公司主张其最早使用“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名称是在2014年8月,但从轻松筹公司的举证来看,该时间是江苏众筹网络有限公司上线其产品“轻松筹”的时间,此时轻松筹公司尚未成立,且轻松筹公司提出“轻松筹”的名称受让于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来源于江苏众筹网络有限公司,但轻松筹公司使用“轻松筹”的名称始于其成立以后,故轻松筹公司主张其早在2014年8月就使用“轻松筹”名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追梦公司提供的内部系统打印件、轻松筹项目的朋友圈截图、以及媒体评论文章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于2014年9月以“轻松筹”的名称上线了众筹服务。从上述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的时间来看,两者大体在同一时间段使用“轻松筹”作为其众筹服务的名称,故轻松筹公司主张“轻松筹”名称系其特有,现有证据不能支持。
同时应当注意到,轻松筹公司就“轻松筹”服务获取的现有市场声誉和知名度系其长期努力经营的结果;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作为其众筹服务的名称,亦获得了市场的认可。从《2015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研究报告》可以看出,追梦公司的众筹服务从融资规模、项目数量来看均在同类众筹服务中排名靠前,其经营亦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以“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名称所取得的成就亦旗鼓相当,故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轻松筹公司享有的“轻松筹”服务系特有且知名。
此外,追梦公司于2014年12月开始申请“轻松筹”图文商标,2015年2月又申请了“轻松筹”文字商标,现追梦公司已经取得第16370611号、第1574889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6年11月,追梦公司在其四个微信公众号及官网推荐页面中使用了“轻松筹”服务名称,结合上述事实及论述,可以认定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的行为有其历史渊源和合理依据,系对其“轻松筹”服务名称一种延续性的使用,故轻松筹公司主张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服务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