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6月8日)上午,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2021年总第75场)举行。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在会上通报了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案例。
其中有一例是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的案例。5月25日下午,家住广州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什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杨炳升表示,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査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随着广州核酸检测范围进一步扩大,2021年6月5日,广州市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花都区发布通告,对全区户籍人口、来穗人员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工作。至此,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已覆盖广州全市11区。6月6日中午,广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17号通告,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
1、严格人员出行管理。精准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涉疫重点区域管控要求,确保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区域内人员足不出户,封控区域内人员只进不出;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穗、不出省,确需离穗、出省的,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48小时内阴性证明要求自6月7日12时起实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旅行社等带头落实非必要不离穗、不出省要求。
2、严格信息报告。近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地区旅居史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属社区报告,提供活动轨迹和个人健康信息,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工作,健康码为黄码的应于当天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所提供的信息要真实可信,瞒报、谎报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严格配合核酸检测。请市民群众积极配合大规模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人,遵守检测点的现场秩序,落实戴口罩、保持一米以上距离等防控措施。
有不少朋友看到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后,不禁发问:如果不去核酸检测、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没有向所属社区报告、冲破交通管制防线等等这些行为是否违法?依法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什么法规法规的哪个条款呢?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结合法院的相关案例对此进行一一解答分析。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政府要求全员核酸检测的情况下,如果居民群众不配合大规模核酸检测,可能面临被治安管理处罚的处境。
妨害传染病防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新冠疫情发生期间,政府发出向社区报备疫情中高风险旅居史的要求,若不执行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并导致他人被隔离,其居住区域被封闭管控的结果,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分析】丁某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2020年1月28日,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中规定“1月23日开始从疫情发生地和防控重点地区进入佛山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社区、学校、各类酒店、旅店报告,并自觉配合重点隔离观察”。
202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德及其家属旅居在湖北省随州市。1月26日,被告人丁某德驾驶车辆从湖北省随州市返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并多次驾驶车辆外出。2月11日,被告人丁某德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佛山市三水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德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在疫情发生地的旅居史、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等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被告人丁某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丁某德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及辩护意见。2020年7月3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丁某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2020)粤06刑终751号刑事二审裁定书,认为上诉人丁某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明知应报告在疫情发生地的旅居史,却故意隐瞒,从湖北返回到佛山三水区后多次外出,其行为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并导致多人被隔离,其居住所在村被封闭管控的结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综上,上诉人丁某德及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佛山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冠疫情期间,我国各地先后发生了不少妨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拒不执行或逃避隔离治疗措施的刑事案件,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时,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确诊和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之外的一般人员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构成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在该镇某小区西门设立防疫帐篷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站,严格核实登记小区出入人员、车辆。2月17日8时,被告人支某某驾驶轿车在防疫工作站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将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帐篷并致帐篷坍塌,车辆被帐篷覆盖。
案发当日,支某某被抓获。2月20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支某某,并于2月2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案件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对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支某某当庭认罪服法,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对受伤的疫情防控人员真诚赔礼道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今日(6月8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当前广州市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但是仍有个别人员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不配合采集样本,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管理措施等行为,最终受到警方查处。
疫情防控是广州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疫情当前,希望广大居民群众能够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积极作为共同取得此次战“疫”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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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不执行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快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作者:黄山 苏冰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今日(6月8日)上午,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2021年总第75场)举行。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在会上通报了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