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即将实施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少于一千元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规出台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的理念,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

新规出台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的理念,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首次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
根据《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 “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若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或死亡、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二、进一步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
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三、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同时兼顾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
四、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
根据《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比例,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等因素合理确定。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
2005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朱红蔚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朱红蔚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嗣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朱红蔚无罪。9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最终朱红蔚获得国家赔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关于刑讯逼供致死的国家赔偿案
2001年8月下旬,丹东市公安局侦查程绍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程绍贵被列为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一接受审讯,2001年9月11日程绍贵在审讯中死亡。之后,辽宁省检察院、法院、公安厅法医联合对程绍贵的死因进行鉴定,得出结论: 丹东市公安局原案审处处长卢兆忠为获取口供,指使办案人员将程绍贵戴口罩、头套、双臂平行拷在铁笼子两侧的栏杆上长达18小时,程绍贵因带械具长时间处于异常体位而使呼吸、循环功能发生障碍,最终导致肺功能衰竭而死亡,丹东市公安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丹东市公安局向程绍贵支付赔偿金40万元。
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关于公安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2003年6月26日,长春市公安局对长春市工商局移送的许秀琴等人违法经营案件予以立案,并于同年7月4日、21日先后将许秀琴投资经营的铁艺制品厂设备、产品、圆钢、方钢等予以扣押,但相关文书对于被扣押财产情况记载不明。2003年8月17日,长春市公安局向许秀琴返还钢材61.7吨。2005年2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该违法经营刑事案件。之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据此作出决定,由长春市公安局赔偿许秀琴各项损失共计305.086万元。
结语
《解释》的出台在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基础上使国家赔偿制度更加完善。透过上述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国家赔偿制度从落地生根到发展完善的过程,看到国家赔偿审判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次次进步。
另外,最高法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新职责新使命,准确把握国家赔偿审判“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新目标,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发展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