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事件
北京市公安局7月26日晚在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善心汇”6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4名违法行为人被治安拘留。善心汇以扶贫救助的名义,采用交费入会、交费返利的方式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是一种明显的非法传销行为。类似的非法传销组织有很多,组织内部声称是合法直销,新时代的新销售方式,能够带来巨额的利润,有合法的资质和政策支持,导致许多参与人员傻傻分不清。
非法传销之鼻祖: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子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直销与传销之正解
直销,是Direct Sale的中译,又有种说法叫“无店铺销售”。直销本身是一种无店铺的零售方式。
“非法传销”是以几何倍增法来进行人推荐人的方式,利用正当多层次直销为幌子,并让或诱惑加入者交纳高额费用或购买及变相购买其相当货物,然后从加入者交纳的高额费用(或者从加入者购买及变相购买其相当货物的货币)中或加入人群的总费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奖金返还给非法传销员的一种商业经济诈骗行为。
如何区分直销与传销主要是看价值链或收益来源是否都来自于最末端,换言之前面加入的人是不是赚的都是最后加入的钱,如果一旦停止进新人,前面的人是不是还有钱赚。
直销究其本质是一种无店铺式的货币与货物的交换关系,以提供商品或服务赚取利润,而非法传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拉人头传销,会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其发展的下线,传销组织普遍以缴纳费用的高低与加入组织的先后顺序评级形成上下线关系,采用上线对于下线的利润提取抽成的手段获取利润,形成以吸纳新会员的资金为收入来源来完成向老会员分配利润的金字塔模式,一旦没有新会员进入,传销组织无法依照承诺向原有会员分配利润,虚拟经济的金字塔便会随之崩塌。
传销行为的普遍特点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作出了规定: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简言之,传销行为存在三种情形: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非法传销是一种采用多层次直销为幌子进行的商业经济诈骗行为,传销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
存在层级会员制度与多层次计酬制度
传销组织会员收益的多层次计酬制度有以下四种特点: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低投入高回报的承诺诱惑
传销组织的胜算主要在于其对低投入高回报的承诺,往往还伴随着有国家政府的支持与合法外衣的宣称,标榜着一些大学教授辞职改行做金融年薪几百万的成功人士案例。譬如下面的案例:
父亲和兰姐说带我出去看生意,就像是聊天,说这个生意是虚拟经济,是等腰梯形,上去了就得下来等,反正不是传销。然后给我讲投资3800赚381万,五级三进制,讲每个人从进来到下一级晋升需要什么条件,算381万是怎么来的等等。还有一些是投资36800赚700万,投资69800赚1040万,中间还说了这个生意是由某个国家李姓领导从新加坡引进的,从98年到现在发展了14年,解决五大行业就业问题,撬动民间资本,发展经济建设,是国家扶持的项目,是国家宏观调控,是国家支持的项目等等。(转自天涯贴吧)
正是由于这种低投入短期高回报的诱惑,吸引了许多有更高物质生活追求但短期无法通过现有的工作获得更好物质生活的一批人,尤其是处于人生低谷期的中年人,这些人手里有着不多的钱,有大把的时间和人脉圈,亟待寻找较高回报的投资方式,最容易上当。因为这样的人急需挣钱和改变现状,所以会被传销人员虚幻和极具诱惑的语言所吸引,把自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投入进去。传销组织的人员往往对于即将获得高利润回报深信不疑,他们通常还要用自己亲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注册一遍,希望自己赚钱的时候也拉周围的人一把,被洗脑的相当严重,亲人朋友往往束手无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了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非法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领导者、组织者范围的认定虽然核心在于涉及到的人数和层级,但组织者、领导者个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并非作为认定组织者、领导者的绝对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未满30人仍然可以定罪,为此笔者提醒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或出于贪念,将有嫌疑的产品或组织随意介绍给亲友,或任由亲友继续发展下线,否则很可能触碰到刑法的边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
在《刑罚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所有构成犯罪的传销与变相传销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传销活动犯罪与非法经营犯罪都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都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常常令人困惑,所以笔者在此简单叙述两者的区别。
首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有正常的市场交易,真实的商品和标的,也就是说,案件需要发生在“真实经营”的情节背景下。而对于没有真实经营,只是虚假的拉人头、收会费类型的传销,则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 ;另外,非法经营罪需要以经营所得,即经营的数额或违法所得的数额来量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行为犯,不以数额量刑,而以组织领导的行为本身量刑。也就是说,即使自己得到的钱财数额不大,也有可能因为在组织内部表现活跃,发展了更多成员而被定罪。
除了非法经营罪之外,诈骗罪也是经常容易混淆的相关罪名之一。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拟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是行为人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行为——或许读者能感觉到,这两个“骗”的分量是很不同的。在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拟事实或隐瞒真相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行为人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即使参与者全心全意相信自己和亲友都能从中获利,也没有主观上“虚拟”或“隐瞒”事实,也不能以此作为逃脱罪刑的理由。
《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触犯数罪如何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法传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受害者人数众多、受骗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影响层次众多、危及投资信心和金融稳定以及非法传销骗术的欺骗性和隐蔽性造成监管追查难度高。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掉的要么是一坨翔要么是毒馅饼,我等凡人还是好好工作赚钱养家吧。望各位读者提高警惕,冷静分析理智投资。
传销与直销,傻傻分不清 ——以“善心汇”为例浅谈非法传销的刑事法律责任
作者:于天淼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善心汇事件 北京市公安局7月26日晚在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善心汇”6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4名违法行为人被治安拘留。